9月20日,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华,就雷曼申请破产涉及的法律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申请破产保护不等于破产
张华律师说,大部分媒体认为雷曼兄弟已倒闭。实际上,申请破产不等于破产,两者差别巨大。
根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只要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即可按第十三章规定申请债务调整。债务人的偿债计划由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计划一旦实行,大约需要3至5年时间。因此,雷曼兄弟控股旗下的经纪业务和投资银行部门均不在破产之列,旗下子公司也将继续营业。这也是出于保护雷曼兄弟控股股民和债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张律师指出,事实上,雷曼兄弟也早有心理准备,一边认真应对司法破产的工作,一边并未停止积极自救的努力。雷曼申请破产保护令,这使得该公司的业务可在法院及股东监督下照常运作,包括公司可做资产和债务结构重组,原来的全体董事和管理层可继续留任。正因如此,雷曼管理层可以继续为其旗下业务寻找买家。
我国金融机构也有破产先例
张律师告诉记者,金融机构破产、重整、行政关闭整顿在我国也有先例。前一时期政府监管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高危的部分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强制关闭和整顿,目前其大部分已进入到司法破产程序,都面临重整或清盘的抉择。我国《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与《联邦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很接近。
《市场报》 (2008-09-22 第09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马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