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黄燃 北京报道
9月24日下午两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在位于北京海淀的质检总局进行。
这次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动组织的立法听证会涵盖了与消费产品有关的七方代表。
四个小时的听证会中,与会代表把关注重点放到了“生产者缺陷产品责任”和“召回产品的定义”上。
消费者、消协、企业代表纷纷提出要加大重大事故危害产品的惩罚力度,而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也表态,会后将会重新审定管理条例,对生产者缺陷产品责任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要加大惩罚力度,责任限额将不再设置为20万。
由于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消费者更多的关心如果产品再次出现同三鹿奶粉一样的产品缺陷重大事故,那么生产者本身将会遭遇怎样的惩罚?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生产者的缺陷产品责任最高惩罚力度为20万。
也就是说,当被确认的产品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产品;并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害的事实,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会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消费者代表,消协对此条款强烈呼吁修改,而生产企业代表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许友民也发表了同样的意见。
加大惩罚力度,那这个力度究竟是多大?听证会有关专家提议,这个力度应设置在企业产品销售额的“10-20倍”间。这样一来,企业就有可能因为这个不合格的产品面临破产。
董正伟告诉记者:“就是要给企业造成这样一种威慑力,一定要让他们知道,制造、销售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后果有多严重。”
而对于企业一方,在赔付消费者高额赔款后,为了使自己还有东山再起的希望,消费者协会,生产、消费企业以及它们的行业协会,还有消费者代表建议,要在管理条例中增设“责任基金制度”条款。这是针对当企业有重大事故时,消费者可以首先从此项专项基金中获得赔偿而考虑。
至于责任基金的筹款,消协建议可以将企业的行政罚款投入到这个基金里,而企业代表则提议采用投保的方式筹措基金。
出席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北京律师董正伟告诉本报记者,“虽然仅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企业的代表就是我们消费者代表人数的两倍,但在社会舆论的大环境下,质检局负责人还是承诺做出了加大产品缺陷重大事故惩罚力度条款的修改。”这不仅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利于使责任企业警醒,长期看,增强消费者对企业产品有质量保证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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