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十月七日今日山西省建设厅消息,《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月一日将起正式施行,节能建筑不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使用节能材料,达不到节能效果的,施工单位将被处以最高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据了解,去年年底前,山西省城镇既有建筑约五亿平方米,而每平方米仅采暖、空调消耗标准煤约三十公斤,为西方发达国家每平方米消耗标准煤的三倍以上,年建筑能源消耗标准煤约两千八百万吨,占全省社会总能源消耗的百分之二十。
《条例》规定,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使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率先进行。
《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的,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设计图施工却不予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处十万至三十万元罚款。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