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的重拳整顿和果断救治之下,众多乳企的产品在最近的检测中均未检出三聚氰胺,那些因三聚氰胺患病的婴幼儿也多已基本康复,但问题奶粉的索赔事宜可能才刚刚开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婴幼儿家庭向问题奶粉厂商、销售商索赔的法律依据充分,但由于此事件已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最终索赔能否成功,并拿到数额适当的赔偿并非易事。
问题奶粉索赔范围和索赔对象有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均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受害家庭完全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符合条件的受害家庭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从各国情况来看,从法律规定到实际执行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就问题奶粉索赔而言,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法院怎么受理问题奶粉的诉讼?是作为集体诉讼,还是作为众多的个案处理?是基层法院一审,还是中级法院直接受理?是由问题奶粉厂商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受害家庭当地法院管辖?这些问题尽管法律上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问题奶粉事件已经升级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法院未必能轻易作出受理决定。
其次,受害家庭证明自家婴幼儿所患肾结石具体是由哪个品牌的问题奶粉造成的存在困难。作为民法中侵权法的典型案例,受害家庭要想在问题奶粉索赔上获得成功,必须在法律上证明自家婴幼儿所患肾结石与问题奶粉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譬如正规的购货发票、产品的具体编号、医疗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书面材料。可能很多家庭都不会保留这些证据或拿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毕竟在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前极少有人会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此外,由于问题奶粉涉及多个品牌,而一个婴幼儿又可能在一段时间内饮食了不同品牌的问题奶粉,这些都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毕竟,新闻报道中的问题奶粉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与法律上的问题奶粉索赔有很大的不同。
再次,即使受害家庭在法院获得问题奶粉索赔胜诉的判决,但要企业或销售商拿出真金白银,也并非易事。而且,整个诉讼时间的长短也难以预料。此外,由于问题奶粉的不少受害家庭身在农村,他们能否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援助,能否承担起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也尚存疑问。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再次爆发又一次暴露出我国法制建设中几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如何制定恰当而有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建立发生重大问题企业的行业准入失格制度?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重大公共事件中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赔偿?
可喜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免费检查、治疗问题奶粉患儿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了相应处罚,并迅速建立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食品监管机制。而要保证食品行业的长治久安,公正而有效的司法惩罚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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