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我国农村生产力实现了质的飞跃,尤其是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实施五年多以来,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明显加快,农村改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如何落实好宪法赋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如何统筹兼顾落实好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仍然是许多地区深化农村改革绕不过去的“一大道坎”。
地块割裂烦恼多 种田能手盼流转 “让有技术的人先富起来”,在城市、在企业,这句话早已变为司空见惯的现实。但在广袤的乡村田野上,这句话的实现还不尽如人意。
种田能手夏大富,湖南省常德市灌溪镇汤家坪村人,今年40岁,是全村常年种田最年轻的。他承接流转田70亩,分散在四个小组,共50多块。他说,地块分散坏处多多,一是浪费工时,二是不利于良法良种推广,有30亩因邻田不同意没能种上优质稻;三是容易减产,收割时邻田先割了放水,就得提前割,今年早稻每亩因此减产150多斤;四是不敢投入,田一种熟别人就会要回去。
湖北省安陆市李河村土地发包时根据远近肥瘦搭配发包,致使各家各户承包地零碎散乱,目前,“想流出的流不出去,想转进的转不进来”,全村有流转意向的农户占70%,无人种田户占20%,但流转耕地仅占15%,大部分耕地得不到精耕细作。李河村的情况在江汉平原具有一定代表性。
据河南省农业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家庭承包地流转面积占4.8%,与2001年相比上升了1.7个百分点,其中一半以上的农户以自发转包形式流转。据湖北省委农办统计,目前全省规模经营土地面积只占5%,规模经营30亩以上的农户只占1.8%。据多位农民测算,一个三口之家,今年若种30亩粮食,风调雨顺所得到的收入与外出打工的收入勉强持平。
与农民实际承包经营能力相比,当前土地流转规模仍然偏小。近五年来,湘鄂两省农机总动力以每年5%以上的速度递增,许多村庄已变成了“无牛村”。
“争地潮”此起彼伏 “撂荒热”悄然升温 记者最近在湘鄂豫三省粮食主产区采访时了解到,农民返乡争地在税费改革和惠农补贴发放初期达到高峰,随着二、三产业就业容量扩大及打工工资的上涨,去年以来土地流转再次趋热。但在少数地区,由于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出现了一些撂荒现象。
“争地潮”与“撂荒热”的同时出现,是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有基层干部对记者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如果只能种粮食,就形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但如果产出效益高,农民就会非常珍惜,“寸土必争”。
2002年,湖北省监利县开始税改时,全县种田100亩以上的大户有880户。到税改基本完成的2005年,有2/3的大户因农民回乡要田而消失。“种粮女状元”张新芝从2000多亩锐减到100亩,购置的部分大型农机具已锈迹斑斑。她说:“税费改革和土地延包都是好政策,但我们与农民签的合同,白纸黑字,摁了手印,怎么说作废就作废了呢。”
表面上看,惠农政策引发土地流转走了回头路,而从深层看,最主要的教训在于当年大部分流转缺乏法律保障。1997年前后许多地方第二轮延包时,因农民负担重撂荒成风而工作不够扎实,承包权不清晰导致纠纷重重。发展现代农业,首要任务是依法明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避免以后再“开倒车”“翻烧饼”。
承包经营求稳定 创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 宪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不少地区,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有基层干部概括为,“统得虚、分得实”“重个人、轻集体”“有权利、无责任”。
改革开放初期,“大包干”瓦解了“大集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共同共有”性质没有改变,集体产权主体抽象化,平均公有,造成“人人有份,人人不问”,集体财产得不到保证、产权监督机制建立不起来。不少地方奉行“分光吃净”,集体经济沦为空壳。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在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集体产权制度率先发生变革。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珠江模式”和“苏南模式”为代表,集体经济发展成“社区型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其制度设计上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在股权设置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货币化或现金入股,产权更加明晰。
由于土地收益较高和乡村工业发展迅速,东部发达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郊区,一大批农民“先富起来”,并拥有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江苏省张家港市永联村村民王良保一家五口,年收入约12万元,收入结构大致是:工薪收入占71%,居主体地位。土地承包权、房屋租赁、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占17%,社会和村集体提供的补助、保险、退休金等转移性收入占12%。
近年来,借鉴东部地区经验,新型集体经济在中西部地区渐呈燎原之势。湖北省十堰市八仙观村村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了茶叶公司和旅游公司,这两个公司对全村土地和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经营,村民就地就业率达100%,打工收入加上股金分红,去年人均纯收入达6870元,成为十堰山区“第一村”。
三农问题专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教授说,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历史使命在于,落实宪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逐步将农村和农业引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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