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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三审“八改” 明确食品“不得免检”

  食品安全法三审“八改”_明确食品“不得免检”  

  受“三鹿奶粉事件”警示,经过了两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在进入三审程序时又作了许多修改。其中明确增加了一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昨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对食品安全法更加关注。法律委、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研究,在草案二审稿基础上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同时就一些主要问题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对相关的检测标准等诸多问题予以关注甚至提出质疑。

  其中,有律师对“究竟谁应该负责、应该怎样负责”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此次事件暴露了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缺失。

  三审草案着重围绕加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以及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等八个重要方面,作出了修改和规定。

  草案明确了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等规定,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草案提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草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环节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后者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预测计划。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最核心的食品添加剂问题,三审草案补充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草案还对食品生产者予以了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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