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票赞成、4票弃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昨日以高票通过,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昨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表决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法工委和国资委相关负责人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本法暂不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薪酬问题,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与实业企业国有资产的共性部分纳入本法。
15年终“破茧”
起草于199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一直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范围的划定和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争议过大,经历了立法机关的多次调研、讨论和修改,其名称也随之由曾经的“国有资产法”而被改动。
其实,实施于2007年10月1日的物权法对于该法的立法进程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抓紧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更加迫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告诉记者,因为物权法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并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7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等人就当时该法的草案赴吉林调研,该省和长春市有关部门、企业等相关负责人曾就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监管体制、高管薪酬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未涉及高管薪酬
就各界广泛关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解释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其运作和管理原则是相同的。而实业企业和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是一样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但是,她同时表示,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会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就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在该法的历次审议过程中,会议组成人员均曾就国企高管薪酬问题讨论激烈。最后通过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该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曾经考虑对如何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作一点比较具体的规定,”安建说,但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就没有进行规定),该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同时,涉及企业高管年薪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目前,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计算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应当按此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在该法通过的当天,国资委已经开始启动“保驾护航”工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告诉记者,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对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非常重视,“专门做了重要指示,并作出了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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