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军
在攀钢系整合实施在即的关键时刻,作为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鞍钢集团再度出手,向首次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东追送每年不少于6%的收益,以最大限度鼓励股东持有攀钢钢钒股票。
攀钢钢钒今日披露,鞍钢集团11月3日向公司出具《关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补充承诺函》约定,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东将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在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10.55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攀钢钢钒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上述其所持有且未于首次申报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在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持有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票分别按1.78及0.82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票,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8.73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
为尽可能吸引攀钢钢钒股东持有股票,鞍钢集团表示,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起始日之间,攀钢钢钒股票发生分红、派息等情况,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将不进行除息处理。
虽然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具有相当的价值,但是鞍钢集团强调,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另有规定外,有选择权股东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后所取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不得转让。另外,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即鞍钢集团将向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派发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且在权利存续期内无论该股东账户如何买卖攀钢钢钒股票,其所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不受影响,直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
在鞍钢集团出具补充承诺的第二天,攀钢集团出具了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函,承诺在攀钢钢钒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并仍然保留一定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攀钢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将向攀钢钢钒2008-2009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分配现金红利,分配标准将不低于每10股派发1.2元(含税),攀钢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并承诺将在审议该等事宜的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攀钢钢钒表示,基于鞍钢集团和攀钢集团的上述承诺,未首次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其获得的包括持股相关期间所获现金股利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与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之差额在内的综合年收益率,以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基准将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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