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镇江
中国依法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正在加大。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人民银行联合公安、海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天网行动”,成功宣判洗钱案6例,这一数字超过了此前我国所有洗钱罪判例的总和。
近日,本报记者专访反洗钱局局长唐旭。唐旭指出,当前中国洗钱犯罪呈现出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跨境洗钱和通过亲属洗钱四大特征,“天网行动”充分发挥了反洗钱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加大了刑事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推动了反洗钱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刑事惩治现状与犯罪高发形势明显不符
《21世纪》:“天网行动”什么时候开始启动的,启动的背景是什么?
唐旭:启动“天网行动”有两个大的背景,一是近两年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二是刑事惩治现状与犯罪高发整体形势的明显不符。
经过2001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中国《刑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罪为特定洗钱罪、以第312条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为普通洗钱罪,以及第349条清洗毒赃罪在内的核心规定,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2006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反洗钱法》,确定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系,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一旦发现可疑交易活动,即依法展开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要向侦查机关报案。到2008年中,人民银行对1534个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实施了2052次反洗钱调查,并向侦查机关报案554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2295亿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94起。同时人民银行协助侦察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协助调查884次,协查案件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88亿元。
反洗钱调查从侧面反映出,事实上我国洗钱犯罪数量不小,但遗憾的是最终真正能够宣判为洗钱罪的非常少。自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到“天网行动”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共宣判洗钱罪案例仅4起,生效判决仅5人,自2003-2006年每年一案例。这样的刑事惩治现状与我国犯罪高发的整体形势极不相符,严重影响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实效。
在我国接受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评估时,被认为是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整体成效的主要原因。这里面既有法律方面的障碍,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认识不够,缺乏审理经验,同时人民银行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与司法机关也缺乏必要的沟通。
针对这种情况,2007年9月,人民银行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天网行动”,目的就是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配合司法机关共同惩治洗钱犯罪,提高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各地公安机关、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大力支持。在洗钱数额最大的一起成都杨某洗钱案中,犯罪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极大震慑了洗钱犯罪分子。
洗钱犯罪呈现四大特征
《21世纪》:你刚才提及的6起洗钱罪案分别是哪几个案件,当时是如何发现这些犯罪行为的?
唐旭:“天网行动”开展以来,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已有6起,分别是:上海潘某洗钱案,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成都杨仕明洗钱案,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宣判有期徒刑14人。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空前突破。此外,还有24起案件宣判为上游犯罪及其它罪名,部分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在天网行动中,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发现和打击洗钱犯罪:一是通过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规章制度并结合反洗钱监测和调查,主动发现线索,如上海潘某洗钱案就是如此。其次,通过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上游犯罪案件,从中发现洗钱犯罪事实,如其它5个案例都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海关合作过程中发现的。
《21世纪》:从“天网行动”中可以看出目前反洗钱犯罪有哪些新的特征,请结合以上你提及的具体案例谈谈这些新特征。
唐旭: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反洗钱犯罪呈现四大特征:
一是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日益便利,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可能被洗钱分子用作洗钱工具。例如上海潘某洗钱案、江苏无锡段某走私洗钱案中,犯罪分子都办理了大量银行卡,并通过网上银行和取现大肆转移和隐匿犯罪资金,其熟练程度令人瞠目。再如,在江苏镇江谭某洗钱案中,谭某本人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他利用工作之便研究反洗钱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操作逃避反洗钱监管,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
其次,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其最大特点是可以“边洗钱边赚钱”。近年我国各种投资领域比较热,投资产品也很多,房产、股票、基金、保险、古董等都出现了较好行情,这也吸引了洗钱分子。例如,在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中,傅某就用丈夫受贿的赃款买了6处房产,同时还投资了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分红型保险。在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洗钱分子也购买了房产进行洗钱。四川成都杨某洗钱案中犯罪分子就更“专业”,专门成立多家投资公司,将诈骗来的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证券、加油站、矿山、水电站等各种领域。
第三,跨境洗钱。这是国际反洗钱打击重点,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将境内非法所得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在此次行动中,我们也发现了其它类型跨境洗钱犯罪。在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由于缅甸政局不稳,缅甸毒枭就将贩毒资金转移到我国境内进行清洗;在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中,谭某与其在美国的哥哥互相配合,通过两地对冲的方式实现复杂的跨境走私和洗钱犯罪。
第四是通过亲属洗钱。这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洗钱手法。在天网行动中很明显看出了“亲戚帮助洗钱”的特征。在江苏镇江谭某等人走私洗钱案中,谭某就是帮助他在美国的哥哥洗钱;云南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中,杨某就是帮助其在缅甸的丈夫洗钱。重庆晏某受贿、其妻傅某洗钱案就更加典型,丈夫受贿、妻子洗钱,体现了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
当然,有的犯罪分子与上游犯罪人间就没有密切关系,例如上海潘某等人洗钱案,这就反映出洗钱犯罪职业化的特点。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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