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温州模式”第一次出现在媒体中,温州又一次成了备受关注的焦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家庭工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大量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发展商品经济的新路子,促进了温州经济大发展,温州城乡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出现了经济空前活跃、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局面。
据统计,1978年至1985年8年期间,全市农业总产值从18.8亿元增至61.5亿元,增长3.4倍;地方财政收入从1.34亿元增至4.05亿元,增长3倍;农民人均收入从113.5元增至447.2元,增长3.2倍。
然而,“温州模式”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温州,却处在姓“资”姓“社”争论的关键时刻——争议最大的是私营企业到底能不能存在。
在争议中,温州注定要走一条不平凡的道路。
从1985年8月到1986年4月,当时的浙江省委领导、全国政协领导、国务院领导等同志相继来温州考察调研,对温州的改革与发展给予了肯定与赞赏,鼓励温州“大胆去干”。
1987年9月16日,国务院批准温州为全国第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随后,温州开始了以民营企业制度建设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验。
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温州试验区的第一个任务。
当时温州在改革与发展中,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其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经济发展特别快,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比重大,这是温州的经济格局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一个显著特点。
但是上述三种经济,都是在自发状态中产生,在无序中发展起来,量大面广,情况相当复杂。
从个体经济来说,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是采取挂靠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同时,绝大多数的个体、股份企业是“戴红帽子”,统称村办、乡办、镇办或街道、区办等十分模糊的集体企业牌子,名不符实。此外,由于企业性质模糊,企业产权不清晰,它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没有政府部门明文的法律形式的条例、章程和政策规定,也难以保证个体、私营、股份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温州试验区从1987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1987)5号文件有关改革试验“允许突破某些现行政策和体制”的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温州先后制订和颁发了8个地方政策规定,对于温州的改革试验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温州市挂户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温州市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都是在国家尚未颁布有关条例法规的情况下制订的,属于全国首创,很具前瞻性和突破性,它们从政策的角度有力地保护了民间投资的合法性。
在初步试行过程中,一些“戴红帽子”的企业(即挂靠集体牌子的私人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开始“对号入座”,要求“正名”求实。基于这种情况,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在鹿城区松台街道和永嘉江北乡进行产权明晰化试点。试点工作主要是在企业资产普查的基础上,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重新界定企业产权,并根据企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正确处理企业同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试验区的工作重点转入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股份合作企业,是温州市,特别是农村的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占全市乡镇工业企业总数70%以上。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和企业制度,尚处在初始阶段,还很不完善。同时,国家对股份合作企业尚未有统一的法规,社会上还对股份合作企业存在着姓“资”姓“社”,是“公”还是“私”的争议。
为了稳定企业,加强管理,健全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设,1989年11月,温州市政府召开第一次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会议。会后,市人民政府发了《关于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企业财产的归属、税收政策、股息利率、税后利润分配以及入股退股、职工福利待遇等问题,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990年2月,国家农业部颁发了《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规定》附《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是参照温州市苍南县桥墩门啤酒厂制定的企业章程。这使温州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工作有国家级的法规依据,对稳定人心、增强规范化工作的信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总结规范化试点的经验,推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温州市委、市政府于1990年6月召开了“大力推进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苍南、瓯海等地规范工作的经验,提出大力推进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任务、要求和措施,并讨论通过了推进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20条政策规定。
从此,股份合作企业规范化工作在全市全面展开。
一路走来,温州试验区从实际出发,发挥当地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探索一条主要依靠群众自身力量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路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从1987年9月温州试验区正式建立,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温州试验区经过整整十年的不断试验、探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达到了1987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关于有计划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目的:“由领导和群众结合,通过社会实践,制订相应的试验章程和法律,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具体化、制度化。”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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