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用13.45亿美元罚金,向美国和德国的监管机构求得了一个和解。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博士、美国注册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陈嵘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如果不接受和解,西门子今后就很难在美国继续开展业务了。
“很可能会像美国国际集团(AIG)此前因为财务欺诈,与本国监管机构达成总额15亿美元的和解一样,西门子这笔罚金中的一部分会被捐献给一些大学法学院做相关的经济犯罪研究。”陈嵘说。
事关《海外反腐败法》
西门子这次之所以“大出血”,就是因为美国1977年开始实施的一部《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此番的处罚也是该法生效以来开出的金额最大的一张罚单。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向外国官员行贿,将负刑事责任。本来,这部法律并不会牵扯到总部位于德国的西门子。但是2001年,西门子也在纽约证交所上市,而这部法律规定,它同样适用于在美国上市或有业务的外国公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表示,西门子过去几年在全球各地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资金累计超过14亿美元,通过非法交易共赢利超过11亿美元。
虽然这次西门子所受的处罚,主要不是因为其在中国的业务,但此次受理美司法部、SEC诉西门子案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庭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SEC指控西门子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在中国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
知情人士介绍说,西门子在华的一些业务可能很难避免“潜规则”的影响。更何况,跨国公司在中国用红包、回扣为业务“开路”也并不鲜见。比如美资的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1991~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共计行贿约合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后,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和SEC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而朗讯公司也曾因在中国涉入商业贿赂而被依照《海外反腐败法》进行处罚。
跨国公司的“潜规则”
上海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吴冬律师表示,他曾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跨国公司非常渴望找中国的两类律师,一类是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另一类是对商业贿赂非常有研究的,从后者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开拓业务的“潜规则”。
正因预见到跨国公司海外业务中会有“猫腻”,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就是意在防止跨国企业在外国行贿,从而使该法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在美国国内,已有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
根据其法条,这部法律针对的是公司对外国官员、政党及其成员或任何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但在具体应用时,一些国家的皇室成员、立法机构成员、国有企业官员也同样被视为“外国官员”。而且,该法的重点在于追究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的行贿内容,如公务接待、提供或承诺付款等。
因此,与美国有关的跨国公司一般都很在意这部法律,它们送给客户的礼品可能会做得很精致,但价格一定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陈嵘说:“但在一些国家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行贿时,他们可能就会用第三方的公关公司去向政府官员等关键人物斡旋、行贿,做得更加隐蔽。”西门子此案中在多个国家的行为正属此类。
吴冬也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曾有一家跨国公司想邀请一些官员等客户来上海观看F1大奖赛,却又担心受到调查,就让中国律师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来鉴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而律师的意见是涉嫌违法。后来,这家公司就不直接邀请客户,而是通过公关公司来请,费用也由公关公司付,这样就做得比较隐蔽,很难查出来。
中国公司须谨慎
吴冬还提醒说,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行事也要非常谨慎,因为美国司法部和SEC也有权调查和处罚这些公司在外国的商业行为,虽然具体执行可能需要双边司法协作,但至少可以禁止这些公司在美国获得项目。
吴冬说:“当初朗讯迫于SEC的压力,对其在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自查,结果中国子公司被查出有涉嫌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行为,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都被解职,行贿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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