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于12月15日,在美国和慕尼黑,因西门子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刑事罚款而告一段落,西门子已为行贿案付出13.45亿美元的代价。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三家中国子公司皆有在华行贿行为。
西门子公司终于为自己的行贿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这是对其他公司的警示。然而,西门子2006年首曝贿赂丑闻以来,相关国家的检察机关就已展开调查,2007年该案波及中国区。可让人遗憾的是,至今公众只看到一名中国医生因受贿被定罪等有限的信息,尚未看到有关方面更积极的动作。
早在去年,德国媒体就报道称,西门子在中国50%的生意都有贿金的影子,这其实已经是一封举报信,但似乎没有看到相关部门采取行动。按理说,西门子在华行贿,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伤害,更腐蚀了部分官员。
现在,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的信息,不仅透露了西门子在华行贿的比较具体的项目,更透露了行贿金额及受益金额。这无疑又是一封更有针对性的举报信,不知能否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显然,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是对类似行为的纵容。
《华尔街日报》网站2007年7月17日报道西门子公司涉嫌在尼日利亚行贿,尼日利亚总统亚拉杜瓦18日立即命令安全部门对涉嫌收受德国西门子公司贿赂的前政府官员展开调查,并声明无论违法者是谁,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疑,中国目前也需要这样的决心和行动。
西门子在华到底行贿了哪些人?哪些部门?这些问题是公众最为关注的,期盼有关部门早日给出答案。其实,从某些角度而言,美国司法部已经在帮我们反腐,我们不能总指望美国司法部公开所有行贿细节和真相。有关方面只要顺着美国司法部文件这根“藤”,就能摸出“瓜”来。
大多数人最关注的是西门子在华贿赂了谁?而笔者更为关心的是,中国有关方面是否处罚了西门子?是如何处罚的?虽然说,中国不一定像美国那样处罚数亿美元,但应该依据中国相关法律重罚西门子,这既是对西门子公司的惩罚,更是对其他跨国公司的警示。
美国之所以重处总部位于德国的西门子,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部《海外反腐败法》,西门子因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所以适用这部法律。尽管西门子不在中国上市,中国也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这样的法律,但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可以依“单位行贿罪”来处罚西门子。《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法可依,却为何不见处罚西门子?笔者认为可能的原因是,西门子在华行贿行为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在国外轰轰烈烈地进行调查,而在中国却静悄悄的,这是耐人寻味的。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西门子在华行贿因为种种原因就这样不了了之。之前,朗讯公司因涉嫌在中国行贿被美国重罚,而在中国却不见动静。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风波”、“张恩照事件”、“麦肯锡案”,到如今的“西门子案”,之所以发生这么多跨国公司中国“贿赂门”,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法律不够健全,监管不够重视。据报道,西门子在华行贿的项目是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电力高压传输线、医疗设备等。显然,这些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更有严查重罚的必要,避免即将上马的民生工程再次遭遇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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