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获准设立。
中央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颁发。
第一部规范外资银行管理法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颁发。
《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颁布,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64家,资产总额超过380亿美元。
深圳成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
《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颁发,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
中国加入WTO,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
同年,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4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5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7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银监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首批4家外资银行本地注册法人银行开业;经验收合格后,外资法人银行获批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
(张若斌整理)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