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7年
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的适当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年4月
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
□1992年10月
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993年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1999年
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11月
党的十六大决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005年2月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正式颁布。
本专题与新浪网合作 本报记者 马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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