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明年1月1日起提高六类成品油消费税,具体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以及燃料油等。虽然航空煤油也将征收每升0.8元消费税,但目前暂缓。这意味着,我国将新增一部分税收。
国务院于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全文。
按照该通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全部按量征收方式进行。此前虽然有炼厂等利益方反对征收燃料油消费税,但因燃料油对于柴油有着相当重要的替代作用,其征税其实在业内看来仍然合理。中石化集团下属销售公司的一位高层昨天对《第一财经日报》解释,轻质燃料油在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数量开始增加,这种燃料油如果不加征消费税,将对未来的国内主要柴油品种都有很大的冲击。
对于征收机关、征收环节和计征方式,国家规定,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也就是说,未来的征收方将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代扣代缴,预计代缴总量将为1000多亿元。国泰君安分析师杨伟认为,在出厂环节收取燃油税,石油公司的资金将被占用。据其判断,两家公司因此增加的短期贷款利息费用每年约为10亿到20亿元。
国务院还在这份文件中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上述政策也体现了国家在征收时,已把不同用途的成品油做过区分,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新政还提到,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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