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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取消细则出台已预征的全部退还

  财政部、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昨日下发通知,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并明确规定今后不得设立任何类似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这被认为是燃油税改革的配套细则,但各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的具体方案仍未出台。

  在此前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就已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由于海南省在此前就已经开征了燃油附加费,此次五部委通知规定,海南省将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通知要求,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对于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上述通知要求要予以全额清退。

  通知强调,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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