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远的将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成为普通消费者购物支付时的又一选择。《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银监会已起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我们也是怀着审慎的态度去摸索这种新类型的机构。”一位知情人士称,“不过八字还没一撇。
6月,作为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之一,中方同意开展试点,允许非存款类外国金融机构向试点地区零售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据了解,上述管理办法针对内、外资的金融机构,即消费金融公司须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者的风险控制及评分都会有较高要求。
商务部发布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至12月中旬,社会消费品年零售总额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受经济减速影响,10月和11月已出现消费降温现象。
“当然也是为了拉动消费。”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我们也在比较,为什么这种信贷业务银行能做,还要单独拿出来?目的在于覆盖一些银行的信用卡或者个人消费信贷无法涉及到的人群,提供多层次的产品。可能风险会高一些,所以利息会允许稍微高一点。”
这位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针对的客户群更多的是消费能力不强、购买金额一般在几万元以下的群体。“如刚参加工作的人群对电脑、冰箱、洗衣机的购买,而汽车金融或者房地产金融是属于另一个领域的消费信贷。”
在具体审批程序上,消费者需要填写一份分期付款申请,并接受消费金融公司的评级打分和信息核实,然后审批合格再发放贷款。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零售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成立,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可能在营销环节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情况取决于其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把握能力。“我们并不会感到有太大压力。”
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消费信贷的流程长、审批慢,而消费金融公司把小额消费信贷专业化和单独化,审批效率会比银行高得多。上述银行人士对此则认为:“银行在审批环节上提速也不太困难。但如果(消费金融公司)是依托银行母体来做的话,那就没什么意义,因为银行本身也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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