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出手严控企业裁员
福建发文规定单次裁员20人或超10%须事先上报方案并听取职工意见
当前,受经济景气影响,福建部分企业关闭、停产或半停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开始增加。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这些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同时,用人单位还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提交裁减人员方案、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裁员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材料。凡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的企业,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在裁减人员方案实施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实施裁减方案时,用人单位应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此外,《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另外,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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