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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人肉搜索 网络世界有待现实规范

  CCTV2《今日观察》

  “人肉搜索” :网络世界有待现实规范

  12月18日,曾在互联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侵犯原告王菲名誉权及隐私权,被判网站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3000元和5000元。

  这个互联网的“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更加引发了大家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探讨。那么这种 “人肉搜索”的行为究竟是维护了知情权还是侵权?它究竟是网络正义的化身还是变相的网络暴力?CCTV2《今日观察》主持人陈伟鸿和评论员霍德明、张鸿国家就“人肉搜索”各自发表了鲜明的观点。

  人肉搜索:虚拟与现实的边界在哪里?

  “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判决,谁侵犯了谁的利益,谁侵犯了谁的隐私,网络虚拟世界的行为,现实法则将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底线,究竟应该定格在哪里?

  霍德明:“人肉搜索”后果很严重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第一案事件本身来说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这件事使我们认识到,一个引起轰动的事件从虚拟的网络回到现实世界产生的效果非常强。比如说有很多网友,找到了男方的住家地址,用红色的油漆写下不堪入目的言语,甚至有人到他公司去抗议,没想到这次从网络再到现实中间放大的情况会这么强。

  我国互联网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侵害他人信息,如果发现这种信息,网站应当立即删除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所以法院判相关网站负责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依照经济学中的科斯定律,对于这样一个事件,网站管理言论的成本最低,当然它应该负较大的法律责任。

  张鸿: 人肉搜索已造成了对当事人干扰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第一案开始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就是网友姜某自杀前通过博客将丈夫与另外一个女同事之间的事情公布于网络,但后来其好友在她死后把这个博客公开,她的姐姐在论坛上发了帖子,把整个事情进行了公布。因为这个论坛影响特别大,所以出现大量的转载,跟帖,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多,逐渐变成社会公共的话题。网民也处于道德上的判断,对当事人王菲进行了搜索。网友的情绪可以理解,但这种行为对男方、女方亲人都造成了干扰。

  张鸿: 某些网站推波助澜了“人肉搜索”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原来是广义的,比如有人在网上发布帖子,其他人不断跟贴的现象,现在窄化成了“人找人”的过程。网站逐渐发现,在人找人过程里面涉及到了道德、社会公正等等一些话题,跟帖特别多,量特别大,转载特别大对网站影响非常好、点击量非常大。一个很好的“人肉搜索”的策划换来十几万点击量,对网站来说点击量意味着广告收入,因此很多网站有“人肉搜索”频道,专门方便大家在这个上面找人。

  人肉搜索:网络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是网络暴力,还是仗义执言,是一方有问题,八方来声援,还是认识不清,违规违法?虚拟世界的“人肉搜索”,现实中法律如何监管?网络世界的价值观,网民们又该怎样考量?

  霍德明:网络的“报忧”思维需扭转

  (《今日观察》评论员)

  人肉搜索容易对事人造成困扰。现在有了人肉搜索这个工具,网络对人的现实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人肉搜索也许一开始是基于正义感的,但同时也是由于人具有强烈的窥私欲,喜欢探听别人的隐私。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容易把人的这种探听别人隐私的劣根性暴露出来。

  很多网络媒体往往“报忧不报喜”。因为对网络来说,“报忧”会吸引较高的点击率,但这种思维是需要亟待制止的,法律也是在与时俱进的。如韩国女星崔真实自杀后,韩国对其法律进行了修正。原来韩国也有采取实名制,现在又把网络实名制范围扩得更大了。比如原来只规定在点击量20万户以上的网站要有网络实名制,现在10万个客户以上的网站就要实名制,此外还认定网站管理者对网络诽谤罪——网络上面如果散播不实言论的话,网站管理者也有责任。

  张鸿: 人肉搜索会引发一些不良行为

  (《今日观察》评论员)

  曾经有一个社会学理论叫六度分离,任何两个陌生人之间都能通过五个人建立联系,现在通过网络,这个理论正一步步成为现实。人肉搜索某种程度上能行使到伸张正义的目的。

  正义的事被我们通过“人肉搜索”挖掘出来,像有一个女孩残害小动物,刚在网络上出现,大家开始跟帖,说这个人电话号码是多少,来龙去脉,像全身X光一样全部曝光了,大家觉得网络做了正义的事情,所以强化我们做这个事情的道德感。 但同时我们不能忘记网络是匿名的,我们躲在幕后,觉得可以释放很多内心的情感,这反而会引发一些不良的情绪和行为的爆发。

  周孝正:“人肉搜索”是网络正义的一种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如果按照判例法来讲,那么这个案子的判断结果是非常草率的。

  “人肉搜索”在很大的意义上,是网络正义的一种体现,毫不相干的人他干吗要管这事,他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就是说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头,他在他家的计算机上进行搜索,他犯了哪条法了,知道你的信息,人家就可以表达嘛。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人有什么秘密啊。

  杨立新:“人肉搜索” 是侵害隐私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肉搜索”多数是有个什么事情让大家感觉比较愤恨,或者是比较义愤,然后就大家一起来,把这个人彻底地给他挖出来。这种情况,它是侵害隐私权的,所以这次法院判的这个案子,应该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

  《侵权责任法草案》里关于网络用户的责任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去试侵权行为,网站知道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时候网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了。第二种情况是,网站不知道这种情况,不知道网络用户在利用自己的网络发表文章的是侵权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网站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人家提出侵权以后,网站还不去屏蔽,不去删除,网站就要承担责任了。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这个草案当中没有提到的,但是实践当中是这样把握的,就是你自己发的文章是侵权的,那么你自己要承担责任了。这个跟前面说的这两个还都不一样。把这三个规则都加到一起,就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规则。

  人肉搜索:虚拟世界有待现实规范

  屠龙刀也好,倚天剑也罢,都是一种兵器,放在正义人的手里它可能就可以用作降妖斩魔,但是如果放在邪恶之人的手里,它可能真的就成为凶器了,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坚持的底线和边界到底是什么?

  霍德明:要用内心的界限来约束虚拟空间的行为

  (《今日观察》评论员)

  对我们国家来说,原来那个互联网的管理办法已经不太够用了。而今天有了侵权责任法,我相信这正好补充了原来的补足。有关虚拟世界网络还是需要规范,但要是还有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时,我认为我们老祖宗的一句话能给我们启示:“君子慎其独也”—一个人当他在独处的时候,一定要很谨慎。在虚拟世界里面,有些事情也得有界限的,那个界限不是外面法律告诉你怎么做,而是你知道应该怎么做,这样的话能形成良性循环。这样的话将来的网络世界,或者实体世界,才能真正往好的健康发展。

  张鸿:应有法律条文明确界定“个人隐私”

  (《今日观察》评论员)

  为什么这次会有这样的判决?

  其实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也是适用于网络虚拟社会的。 网络上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制约的。传统法律里,网络提供服务者——网站明知道网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而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就应当负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侵权的话,受害人有权向网站请求屏蔽或者删除信息,否则网站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侮辱罪,诽谤罪法律上也规定很清楚,如果在网站上谩骂,就可以告对方诽谤,可以有权让网站撤销掉。至于侵犯的这些权利传统的法律界定的很清楚,但是对个人隐私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法律制定上来说应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网络是虚拟的,但是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这个世界里面,也要遵守现实中的法律。很多人说网络和现实生活应该有边界,但在法律上,这两个世界不应该有边界。网络上也不能随便骂人,也不能随便给别人造谣,不能随便把别人隐私随便暴露。

  (《今日观察》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重播23:50-24:20;次日中午13:00)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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