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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诗成:慎用逮捕 不应只“关照”企业高管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此消息几乎被所有的新闻门户网站都“顶”到突出位置,而且引来了争议。

  有网友问:“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为什么要对企业高管特别要求‘慎用’?为了不影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就可以对普通老百姓是一种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是另一种方式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解释呢?”也有网友问:“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可以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可以不讲究执法方式方法、不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网友的这些问题,肯定出乎了一些人的意料。因为如果在特定的语境当中,“对高管慎用逮捕”并非全然没有道理:是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对我国经济造成影响后,相关部门想强调是执法环境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公安机关过滥使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想强调如果对于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简单、粗暴地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可能会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从这个角度上,这些话不能说完全就没有道理。

  但是,“对高管慎用逮捕”这样的话,是在金融危机影响经济生活这样一个特定的“经济语境”中出现的,忽略了一个问题——在当下中国,我们的企业高管们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格外约束”,反而给人的感觉是已经受到了格外的照顾。由于各地招商引资等政策的偏差,一些有影响的企业高管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了很多的法律特权,甚至有专门颜色的车牌对其加以区分,涉及触犯法律之时,常常不是公安司法直接按照法律裁决,反倒是要听取地方官员的 “批准”。我想说的是,当下一些地方对于企业高管的所谓拘留、逮捕,已经非常“慎用”了,在这样的状况下还强调“慎用拘留、逮捕”,未免让人感觉有些矫情,有些 “保护强者”的意思。

  而且,“对高管慎用逮捕”的前提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不是自相矛盾吗?现在说“对高管慎用逮捕”的话,会不会被某些人当成“尚方宝剑”,真的搞出“特权”来呢?

  相反,另一面,是对逮捕普通民众的随意、不慎用。我们看到的报道是:老百姓发个批评领导的帖子、编条调侃领导的短信就可能被逮捕;老百姓举报著名企业的质量问题可能被反诉继而拘留数个月;承担正常采访任务的记者,被秘密带走……虽然这其中有些案件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是,这样的拘留、逮捕慎用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③有逮捕必要。事实上,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证人作证、不再危害社会,都可以以“无逮捕必要”不捕。这不只是针对企业高管,而是对所有人。只有能做到这点,才不会受到“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质疑。

  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尽最大可能让民众感受到,“慎用逮捕、慎用拘留”适合于每一个公民,是大家共同不可侵犯的权利,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企业高管们的“法律小灶”。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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