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实际上,拘留是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形看,采取拘留措施必须掌握两点:一是情况紧急;二是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但是,有些法律规定的执行也掺杂了主观的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有些公安机关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前不久发生的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被抓事件,就是在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声中,相关执法机关才出面进行了澄清,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猜疑和市场恐慌。
如何在对企业老板采取拘、捕措施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恐怕是“慎用”背后公安部门更应该反思和坚持的内容。
当然,郑少东助理的这番“慎用”说法有其一定的经济背景,就是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之下,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无论如何,公安部高层针对企业高管施行强制手段采取“慎用”的态度都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任何事都不能矫枉过正,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职权和接受监督才是今后不必再强调“慎用”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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