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3大传统解决渠道 患方与医院协商,但容易出现矛盾;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难脱“父子关系”之嫌;
诉讼,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
因卵巢囊肿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时造成直肠损伤,27岁的林小姐向医院索赔50万元。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立刻介入,通过医学、法律专家的鉴定,林小姐最终拿到8.7万元赔偿。
林小姐事后说:“虽然金额比要求的少,但由调委会按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又免去打官司的大量精力、财力。我很满意。”
这是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刚刚调解成功的一个案例。今年3月,《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实施,在全国率先运用人民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处理医疗纠纷。
索赔万元以上 医院无权“私了” 根据宁波的这一办法,医患之间介入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委会、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赔款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均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处理。调委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
宁波市卫生局副局长张乐鸣表示,医疗纠纷处理的传统解决渠道主要有3个:患方与医院协商,但容易出现矛盾;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又难脱“父子关系”之嫌;诉讼,则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精力。
调委会负责人马津华表示,《办法》实施后,3种传统途径继续实行。发生纠纷时,医患双方可直接协商,不过,医院无权任意赔偿。而引入独立调解,“既把医院从矛盾中解脱出来,也防止"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维护了患者利益;另一方面,也更利于对医院的监督。”
标准低叫价高 实际赔偿额偏低 宁波市第二医院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7年,该院每年医疗事故争议赔(补)偿款在130万元左右。其中,2007年3月到10月赔付98.1万元。今年3月到10月,医院发生医疗纠纷57起,实际共赔付17.4万元,同比下降八成。马津华也坦言:“3月至11月,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257件,调解160件,实际赔付金额是患者索赔额的12.3%。”
马津华认为,造成赔付率偏低的一个原因是由于该《条例》是2002年颁布的,标准在现在看来有些低。另外,很大一个原因是患方在未经法律咨询的情况下往往“叫高价”,而通过调委会的沟通,“不能说个个满意,但起码很服气。”据宁波市卫生部门对25名患方当事人的问卷调查,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率达92%、基本满意率8%、不满意率为0。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