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长罗志军日前签署省政府令,颁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专家指出,这部省政府规章的出台,将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江苏缓和就业形势产生积极作用。
毕业生就业
见习将发生活费 据了解,2009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预计有45.8万人,是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就业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发给见习生一定的生活费。”据悉,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将被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办法》还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以内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个人创业
有补贴有减免还有贴息贷款 个人小额贷款贴息范围扩大。《办法》规定:个人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
创业有补贴。《办法》规定: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办法》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批项目
需预测就业岗位
《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指出,这条规定是对《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和创新,目的是为了便于政府部门掌握就业岗位分布情况,积极发挥政府扶持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失业人员
失业一年以上的列入重点帮助 《办法》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将“就业困难人员”明确界定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第一次在我省立法中被纳入就业困难人员之列。
《办法》要求消除零就业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实现当年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有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或者退役士兵的,应当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保其就业。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中介
至少需10万元备用金 当前,部分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无统一固定场所、地域分散,对其职业介绍活动难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经常出现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法》适当提高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门槛,规定必须“有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要“有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专家指出,如果一旦出现职介机构“卷款蒸发”的情形,备用金将被用做赔偿求职者的损失。
《办法》还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作者:汪立生 衡晓春 刘海琴)
来源:南京晨报
(责任编辑: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