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徒”陈鹏飞末路
——航天通信前董事长侵吞股票案详解
陈鹏飞最终选择了沉默。与此前曾在媒体上“高调对抗”大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下称“航天科工集团”)的表现不同,此次在法庭上,案件审理过程中他始终选择了闭不开口。
此前,在2008年9月2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执行陈鹏飞无期徒刑,贪污的8927291股航天通信股票予以追缴。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获悉,2008年末,浙江省高级法院又驳回了陈鹏飞的上诉请求。
至此,对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天通信”,600677.SH)来说,关于这位公司前董事长的种种风波终于有个了断。
强势董事长入狱
现年42岁的陈鹏飞,于2001年6月受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后变更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委派担任浙江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陆续变更为“航天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工作作风上,陈鹏飞以强势铁腕在航天系统著称。这在2006年下半年的航天通信董事会换届风波中可见一斑。
据当时《中国证券报》等媒体报道:由于双方种种矛盾,航天科工集团表示不再推荐陈鹏飞担任航天通信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之后,陈鹏飞便与大股东公开“叫板”,双方在争夺公司管理控制权上进行了来回拉锯战,从召集媒体“喊话”到对簿公堂,一时满城风雨。
一直到2006年末,这场“换届风波”以前董事长陈鹏飞被调查告一段落。
在大股东航天科工集团主导下,新一届董事会实行了大换血。航天通信现任董事长杜尧在《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中对前任作了“间接评价”。杜尧在报告中指出,为了摆脱前董事长陈鹏飞期间存在的“人治”现象,董事会换届后,公司强调了制度的宣传贯彻。
国资委纪委2008年4月9日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也披露了陈鹏飞被调查的一些细节:2006年5月30日,国资委纪委收到中纪委转来的领导指示件,反映航天通信下属子公司成都航天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春煜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转移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等问题。
“国资委纪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对反映华春煜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航天通信前董事长、党委书记陈鹏飞涉嫌贪污、受贿等问题。”
2007年6月8日,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罪对陈鹏飞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3日执行逮捕。
涉“三宗罪”
2008年4月28日,陈鹏飞案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不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01年5月至2006年底, 陈鹏飞担任航天通信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969万余元,又挪用公款694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
陈鹏飞的两位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姜建高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公开审理的书面通知,临时作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航天通信是国家二级保密单位。陈鹏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了沉默,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质证时保持了沉默。
经过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一审判决陈鹏飞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2万元;陈鹏飞贪污的890余万股航天通信股票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鹏飞贪污的数额不当,予以更正。
陈鹏飞还被指控贪污890余万股航天通信股票。据起诉书指控,陈鹏飞采用虚构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与太原航天卫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卫星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的手段,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将名义上由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出面购买,但实际为航天通信所有的8927291股航天通信限售流通股,转移到太原卫星公司,予以侵吞。
过户当日的2006年12月21日,航天通信流通股成交量8843900股,成交额67029900元,平均价为每股7.58元,公诉机关根据陈鹏飞实际控制太原卫星公司的股份认定其贪污数额为49193973元。
股票“秘密侵吞”
要弄清楚这笔4900多万元贪污款的来龙去脉,还得从陈鹏飞发家说起,在担任航天通信董事长之前,陈鹏飞一直在山西发展。
1992年3月,陈鹏飞自筹30万元设立山西航晋工程技术公司,后挂靠在原航空航天部第二研究院所属的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随着此后增资扩股,这家公司最终演变为山西航天工业发展总公司(下称“山西航天公司”)。
太原卫星公司是山西航天公司的下属公司,其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9月的太原华电能源产业有限公司,1998年股东变更为山西航天公司和山西五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资为5200万元和1000万元。
2002年,航天科工集团与陈鹏飞商议,对山西航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将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4503万元作为航天科工集团及其下属长峰科技工业集团公司对改制后公司的出资,股权比例分别为35%和30%。
同时,根据陈鹏飞的建议,吸纳山西诺高通信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和自然人王世奇入股,改制后的公司更名为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科工山西公司”),陈鹏飞任董事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航天科工集团推荐和浙江中汇董事会选举,陈鹏飞2001年6月担任浙江中汇董事长。2003年5月,经航天科工集团再次推荐,陈鹏飞续任该公司董事、董事长至2006年12月。
陈鹏飞与航天科工集团度过了5年的蜜月期,但是到了2006年底的航天通信董事会换届,这一次,陈鹏飞没有得到大股东航天科工集团的推荐。2006年岁末,陈鹏飞控制的航天通信第四届董事会与航天科工集团之间的纷争逐渐升级。
也就在此时,陈鹏飞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将中国移动通信第七研究所持有的890余万股航天通信股票转移到太原卫星公司。陈的这一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为“秘密侵吞”。
公诉机关指出,山西五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诺高通信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和王世奇实际均未出资,上述公司也未参与科工山西公司的经营、管理,陈鹏飞借用上述公司和个人的名义,采用“借资空转”的方式完成验资,尔后抽逃资金,陈鹏飞实际控制科工山西公司72.58%的股份。
尽管两位辩护人从犯罪动机等多方面来替陈鹏飞辩解,但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上述股票也成为陈获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之一。
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陈鹏飞虽然名义上非科工山西公司的股东,但实际控制了科工山西公司中除航天科工集团外的其余所有的72.58%的股份,与此相应,陈鹏飞对太原卫星公司也同样控制了相同比例的股份,最终以航天通信购买上述股票的价格为依据来认定陈鹏飞贪污的数额为17128939元。
2008年9月29日,陈鹏飞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原有供述是刑讯逼供形成,原一审判决认定其控制太原卫星公司与事实不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秘密,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二审宣告无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驳回陈鹏飞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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