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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入不再计入保费 平滑险企利润

  保监会昨日正式下发的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明确,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的会计准则。


  业内人士分析称,保险业务将被区分为风险保障业务与投资业务,对于投资业务收入和与保费一并收取的储蓄性收入不再计入保费收入。这意味着以投连险、万能险为代表的投资型产品的投资部分收入将不再计入保费收入。这将修正保险公司通过大量销售投资型产品来追求保费规模收入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重视传统保障型产品。

  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还应遵循“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的会计准则。

  业内人士介绍,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是先确认为递延资产,再于保单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因此,上市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后,其H股财务报表中的利润可能会出现一次性下滑。另有分析人士称,和趸缴产品相比,保险期缴产品获取成本高,如果“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打击保险公司销售这类内含价值高、符合保险业经营规律的长期期缴产品。而“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有利于保险公司平滑利润。

  通知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通知称,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保监会将另行发布。

  此外,保监会昨日发布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管理代收保费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规范保费代收和交付行为,防止最初的违规和违约行为逐步演变为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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