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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终审:马士基败诉

  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终审:马士基败诉

  现代物流报记者 洪厚兴

  1月16日,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远游接到其代理律师王沐昕的电话,2008年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瀛海诉马士基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关于马士基可以随意终止货代订舱和集卡车队接受货主委托开展拖箱业务的判决。

  至此,长达4年的“中国口岸维权第一案”有了最终结果。

  “这份判决代表着中国物流货运行业抵制国际航运巨头马士基在中国大陆的海盗收费行为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在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产业损害调查并已做出了实质工作,又恰逢物流货运行业遭受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所波及的危机时期,这份判决具有相当的意义,瀛海公司将把案例整理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物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组。”蔡远游表示。

  案件源于“铅封费”

  瀛海诉马士基案源于马士基在厦门口岸收取不合理的“铅封费”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

  2004年夏天,马士基在厦门口岸连续将本该免费提供的每个“铅封”收费从10元、25元一直提升到45元。随后,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理事会得到会员投诉后,联合厦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厦门市国际货代协会组成“三协会”抵制铅封费工作组,共同抵制铅封收费。

  经过全行业一年多的努力,马士基于2005年 4月宣布从当年5月1日起,取消“铅封费”。当时,媒体这样评价该事件,“厦门‘三协会’的胜利是中国大陆第一次以民间力量发起抵制国际班轮公司不合理收费取得的成功。”

  然而,在马士基决定取消在厦门口岸收取“铅封费”的同时,瀛海公司却接到了这样的电话通知: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即日起停止向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马士基“铅封”,并且停止了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运马士基集装箱的陆路运输业务;之后也停止了定舱的服务项目。

  随即,瀛海公司将马士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马士基立即停止干涉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其同意并在媒体刊登,以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瀛海最终胜诉

  2006年12月29日,瀛海实业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厦门公开开庭。 然而,令瀛海公司意外的是,它败诉了。一审判决马士基可以随意终止货代订舱和集卡车队接受货主委托开展拖箱业务的判决。

  对此,从业24年的北京律师王沐昕律师认为,瀛海拥有完全的经营资质,马士基的“封杀”行为明显违法,对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难以理解。虽然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案深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没想到一审结果是这样的。一审判决显然太草率、太粗糙。

  正因如此,瀛海向厦门海事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诉状希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厦门海事法院(2005)厦海法事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判决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恢复瀛海公司的国际运订舱和集装箱陆路拖运业务。

  不过,有意思的是,当时作为胜诉一方的马士基也递交了上诉状,因为他们对一审判决中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和部分观点”有异议。

  最终,2008年底,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马士基的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书“责令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不得拒绝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业务惯例要求的定舱和相关运输服务,不得拒绝瀛海办理与马士基相关的集装箱进出口货运和陆路集装箱运输业务,并排除其对瀛海履行与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有关《集装箱运输合作协议》的妨碍。”

  “瀛海诉马士基案的判决是一份迟到的判决,早在一审判决中,原告瀛海就该是胜诉方。瀛海的胜讼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因为中国的法律和正义不可能允许马士基可以随时终止货代的订舱霸道行为。”王沐昕称。

  向不合理收费说“不”

  据悉,马士基在“铅封费”之后,又在中国大陆收取了“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纵管理费”,同样遭到了全中国货运、货主企业的联合抵制。目前,由于行业力量悬殊,包括许多船公司收取的“码头作业费(THC)”和马士基在中国八大口岸收取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是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的最大两笔不合理收费。

  王沐昕呼吁,物流货运行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包括“码头作业费(THC)”、“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在内的不合理收费挑战。

  蔡远游认为,《反垄断法》出台后,政府应该更关注行业的垄断性收费,特别是那些披着“市场收费”的“外衣”,行“垄断性收费”之实的收费行为。因为单靠物流货运这个供应链弱势群体的力量,去对付强势的班轮公司是不现实的。他还表示,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行业萧条,让物流、货运、集卡行业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危机。这种状况下,政府要加大物流行业的损害调查工作,对各种不合理收费进行调查并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进行取缔;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政府开展的行业损害调查的确调研工作,收集证据,积极有为;企业方面上,要敢于对各种“霸权”行为、“海盗”行为说“不”。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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