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办理银行信用卡,不料办卡人欠下巨款后失踪。这笔欠款经过两年半的不断滚动和计算复利,累计已达2万余元。此时,银行一纸通知,直接从担保人的工资账户里扣走全部款项。(福建)莆田一储户委托知名公益诉讼人戴元龙,以未履行善意管理义务为由,将
建设银行莆田分行起诉至城厢区人民法院,目前已被立案受理。
2005年9月27日,莆田路政干部薛剑云应一位朋友邀请,为其友人郑国兴办理建行信用卡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范围是郑国兴使用龙卡贷记卡所发生的信用额度内以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薛告诉记者,当时他已查看了郑国兴申请信用卡所填写的资料,确实真实无误。之后,郑国兴与建行签订协议,并核定信用额度为1万元。
2008年11月10日,薛剑云收到莆田建行寄来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欠款账户扣款抵偿通知书》,被告知因为郑国兴的信用卡发生透支超过720天,已从薛的工资卡上扣款24597.27元。
“当时我完全懵了,这可是我的工资啊,明明审批的是1万块,怎么变那么多了!”薛剑云说。经过查询,他发现,早在2006年3月17日,建行就将郑国兴的信用额度调高到了15000元,“我竟然完全不知道,建行也没有向我告知。”
银行账单显示,截至2006年4月17日,郑国兴的逾期还款额为本金14701.88元、取现手续费10元、利息205.33元、滞纳金49.89元,合计14967.10元。建行告知郑国兴,2006年5月17日前的最低还款额为2733.55元。
“从那个时间点起,建行既没有把郑国兴欠款的具体情况通知我,也没有按照合同从我的龙卡账户上直接划收欠款,而是不断地计算复利,这笔钱开始滚雪球。”薛剑云愤怒地说,直到2008年11月11日,建行才从账户上扣款。“本来是1万多,现在变成了2万多!这不是坐着收钱吗?太黑了!”
为此,薛剑云几次向莆田建行投诉交涉,但对方坚持称这是根据保证合同的做法。
1月4日,薛剑云委托知名公益诉讼人戴元龙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莆田建行,要求判定被告返还从原告龙卡上扣划的24597.27元人民币。
戴元龙称,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龙卡贷记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善良发卡人的管理义务,且违反了保证协议的约定及《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致使原告的损失不断扩大。”戴元龙表示,建行利用格式合同计收复利的行为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而计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建行不是适格的计收主体,“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中的"使用条款"里没有关于"滞纳金"的约定”。
据有关法律人士分析,薛剑云诉建行案堪称国内首例信用卡保证人“挑战”发卡银行权威的个案。在国内信用卡发卡量不断刷新纪录的当下,不少持卡人都会遇到和薛剑云类似的情况,而不少银行也都有着和建行类似的条款,该案从一开始就具有浓郁的公益性质。(来源:海峡消费报记者张登峰)
(来源:福建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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