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活动得以持续的命脉所系。假使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他人创新成果,那么成果得不到补偿、价值得不到体现的创新活动只会越来越少,盗版猖獗且得不到遏制的结果,最终必然是无版可盗。
只有我们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外国企业才更乐意把更多的新技术带到中国来。我们现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付出更高的使用成本,但这却是我们生活质量提高、科技日新月异的根本保证所在。
因为江苏盐城中威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 “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两者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
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共同话题。在国内,知识产权的纠纷,每每能吸引舆论眼球的关注。这起一审判决以中方败诉的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同样在民间舆论产生了激烈的反响。有人指责抄袭外观设计的短视行为,有人感叹某些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也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不过是大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订立的霸王规则,更有人上升到民族主义层面,抬出西方人使用中国的四大发明来为“借鉴有理”张目。
需要强调的是,在商业规则的层面上,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西方的,更是中国的。只不过,法律规定的严格与松弛、周密与遗漏,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以及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上,投射出了不同的现实图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原被告的中西方企业身份而发生偏离,只要是依据确凿的事实,只要是根据公开的法律,出现任何结果都无关乎霸王主义与民族主义,都是我们必须尊重的。
之所以有些人不接受“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的判决结果,主要因素也许不在于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而在于人们完全将知识产权问题等同于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就因为客车外观有那么点相像,中国公司就得赔给德国公司两千多万,人家这钱是不是赚得太容易了?这会变相提高我们正在享受的相对低廉国产车价格。
确实,无论是中方公司仿照他人外观设计,还是德方公司状告中国公司侵权,表面看来都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场知识产权官司因而纯粹只是一场经济利益之争,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活动得以持续的命脉所系。假使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他人创新成果,那么,成果得不到补偿、价值得不到体现的创新活动只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盗版猖獗且得不到遏制的结果,最终必然是无版可盗。
与之前的许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最终不了了之相比,“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的判决,应该是一个标志性的判决,它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应该引起中国企业加强法治意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这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近年来,国际上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国家形象。而时下,我国形形色色的“山寨产品”正不断涌出,这3家公司被判赔偿2116万余元,给“山寨产品”敲响了警钟。因为,山寨文化是创新精神的天敌。
实际上,只有我们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外国企业才更乐意把更多的新技术带到中国来。我们现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固然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使用成本,但这却是我们生活质量提高、文化丰富多彩、科技日新月异的根本保证所在。
用一句话来总结,保护知识产权是人类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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