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799年英国开始征税以来,个人所得税通行世界已有200多年。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任。事实上,由于各国基本上都实行累进式征收制度,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仍然是个税的重要功能。
但与200多年前相比,现今各国个税制度无疑更“人性化”。
无论是类似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力求体现量能征税的精神,按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决定相应税款征收,而不是竭泽而渔。
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为减轻民众的赋税负担,个税的起征点不断提高。为保证民众的生活水平,各国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税前扣除和退税项目。而纳税人不再仅是义务的承担者,其权利也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美国
在美国,有句俗话:“世上有两件事你逃不过: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缴税。”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则是整个税收最重要的部分。
在近几年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平均约有43%来自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只占7%。因此,上至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据统计,美国全部个人收入约40%要交给税务部门。
法国
法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税收制度是政府对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重要手段。“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2007年,法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8%,大大高于欧元区及欧盟平均水平。法国税种繁多,其中最能体现“共享社会财富”理念的是个税税率高额累进制、企业社会福利税和社会团结财富税。
日本
日本个税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日本政府战后一直努力减轻国民税务负担,不仅相继提高免税额的起点,而且不断大幅降低最高税率和减少税率档次;此外,日本个税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繁多。这些都减轻了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印度
印度个税征收制度的设计,是按“抓大放小,力求公平”的原则进行,“大”就是高收入者,“小”是中低收入者。这种税收体制当然有些“劫富济贫”的意味,但它非常符合印度国情。
印度是一个人口大国,但大部分是穷人,这种税收体制可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至于增加财政收入则在其次。
美国:生活水平不因纳税下降
在美国,有句俗话:“世上有两件事你逃不过:一件是死亡,另一件就是缴税。”
收入越高起征点越低
在美国,税法规定了“宽免额”,该概念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起征点”或“免征额”。但个人所得税“宽免额”不固定。一般来说,美国个税法规定的“宽免额”约为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由于美国最低法定年薪都有上万美元,因此几乎每个有收入的人都必须缴税。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后,“宽免额”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按一定比例减少;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后,个人“宽免额”将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要纳税。这样可避免出现高收入者从高“宽免额”中受益现象,也使得税收的公平原则得到充足的体现。
美国个税经过几次税制改革,至1995年,税率分为三个基本税率档次:即15%、28%、31%和两个高税率档次36%、39%。2000年布什任总统后,又进行了税率调整,从2001年7月1日起,15%这一档税率保持不变,其他税率档次下调1个百分点,此后又经调整,现在个税最低税率是10%,最高税率是35%。
富人是税收主要来源
从高收入者纳税额的比例也可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原则。虽然美国几乎每个成人都要纳税,但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群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税总额的60%以上。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巨大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阶层,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不仅如此,为保证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纳税过多而下降,美国税法还规定了各种扣除、免税收入和退税制度。扣除包括:个人退休保险及医疗储蓄账户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支出、教育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助支出、购买专业书籍和职业培训费等个人职业发展费用支出,甚至包括变换工作的搬家费用等。各种免税收入则包括: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州或市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
美国缴纳个税是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夫妻俩可合起来交税,也可分开交。缴纳个税不仅考虑个人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美国税法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家里需要供养的孩子越多,所获退税也就越多。
按时纳税好处多
美国政府从各方面培养纳税人意识。在美国购买房产后不用交物业费,而是要交数量很小的一笔物业税,这笔物业税也将列为个税的扣除项目,让公民感觉到“因为你是纳税人,所以你会得到完善的物业服务”。
在纳税人按时守法纳税后,政府每年会给纳税人寄一份表格,将累计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如果纳税人的个税信用值超过40,那么59岁后纳税人可每月从国家领1000多美元的补助金;纳税人因故残废,那么纳税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别可每月领取700美元。在美国一些州,只要个税申报的信息显示纳税人已持续缴税一年以上,那么孩子读书、上图书馆、走高速路、进公园等都将免费。
美国绝大多数公民都自愿缴税。不过,一些高收入者仍在想法偷逃税,因此,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时,重点在于高收入人群。高官显要和社会名流是一个特殊群体。对这些社会公众人物每年收入多少和交多少税,普通老百姓十分关注。每年4月15日是美国人递交税表的最后限期,在此前后媒体都要在显著位置和黄金时段报道这些特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若在4月15日前来不及填好报税表,而未能缴足当年应付税额的90%,就会被国税局罚款。
法国:以高税收确保高福利
“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法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法国对年收入不足4192欧元者免税,对年收入低于8242欧元者开征7.05%的个税,年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税率相应升至49.58%。
至于法国企业,不管员工收入多少,雇主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税,其税率也采取高额累进制。法国以法定最低工资为基点向雇主征收4.29%的社会福利税,随着雇员工资的增加,税率逐步上调,当雇员工资超过最低工资的1.6倍时,雇主交纳的社会福利税将高达30.29%。对企业征收的高额社会福利税是法国政府执行全面的社会福利计划的重要财源。
最具有“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从1982年开始征收“巨富税”。根据现行法国法律,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1581万欧元,该税种税率封顶至1.8%。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交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2008年,这项税收44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2%左右。
重新分配“均贫富”
通过高税收,法国政府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重新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国政府预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法国实行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家庭补贴保险为主的社保制度,全国所有就业人员都必须投保。在法国,大部分医院员工是国家公务员,其薪酬由国家财政拨款支付。享受医保者到医院就诊时一般只需交纳挂号费和少量诊费,主要医疗开销由医保系统从其医保账户中扣除。
法国还通过发放家庭补贴和各种减税政策减轻家庭税务负担,并向有孩子的贫困家庭发放补助,缓解其生活压力。政府每年还拿出大笔资金兴建廉租房等社会福利房,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日本:降个税促进消费投资
在日本,日本个税征收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到了国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
起征点考虑家庭人数
日本的个税根据个人所得多少而定,扣除必要的成本以及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剩下的按一定税率交个税。收入越高缴税越多。年收入330万日元以下者交10%;年收入330万至900万日元者交20%;年收入在900万至1800万日元者交30%;年收入在1800万日元以上者交37%。高收入者缴税多,既能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又能增加国家税收,可谓一举两得。
日本个税的起征点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如果是一对夫妇加1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83.0万日元;如果是没孩子的丁克家庭工资收入者,起征点为220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
免税项目有20多个
从上世纪70年代到现在,日本个税税率结构逐渐简化、最高税率大大降低。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的个税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10%起,分19档,最高税率为75%。到1999年,累进税率的档次减少到4档,依次为10%(330万日元以下)、20%(330万至900万日元)、30%(900万至1800万日元)、最高税率下降到37%(1800万日元以上),从而形成日本现行的个税税率结构。
日本个税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繁多。目前主要的免税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有:基本免税额、配偶免税额、配偶专项免税额、赡养人口免税额、赡养人口专项免税额(适用于16岁至22岁的赡养人口)、雇佣所得扣除,社会保险捐扣除、养老金扣除、退休所得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等,总数多达20多项。
个税征收的人性化,起到了减轻广大国民特别是高收入者的负担,增加了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印度:3000万人有“资格”纳税
印度的个税属累进式的综合课税制,课税的基础是纳税人(以个人为单位)年度内的所有收入。
农民无须缴纳个税
在本纳税年度,男性个税起征点是1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2万元),妇女个税起征点是13.5万卢比;老人个税免税点为年收入18.5万卢比。若男性个人收入在10万至15万卢比者,征收税率为10%;15万至25万卢比者为20%;25万卢比以上者为30%;对年收入100万卢比以上的,另加征10%税,同时对所缴个人税、所另加征税之和征收2%的教育税。
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印度这个拥有10亿人口的国家,只有3000万人具有纳税人“资格”。印度是一个农业国家,农民占总人口的60%~70%,政府规定,农民无须缴纳个税。其余30%~40%的人口中,绝大部分是只够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薪阶层和小商小贩,其一年收入很难超过10万卢比,因此也就不具备个税纳税人条件。只有3%的人口年收入在10万卢比以上,他们就成了印度个税的课税对象。而且,在印度因个税以个人为单位缴纳,所以往往一个人赚钱,全家人“领工资”以避税。
密切监视高收入者
这种征税方式不仅受到不缴个税的低收入者欢迎,也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可。据税务局官员介绍,印度的个税虽实行自愿申报和催缴申报两种方式,但由于绝大多数纳税人都能主动前来申报,一般很少采用催缴申报的方法。
对于年收入在20万卢比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抽查方法监督,即使有个别瞒报者,只要没有被发现也就“蒙混过关”。
但是,对于高收入者,税务机关却是一个也不放过,密切监视着这些人的“一举一动”。税务部门把主要目标锁定在一些“重点对象”上,这些人主要包括有可能贪污受贿的高官、经营多家企业的巨富以及到处走穴多以现金结算的演艺人士。税务机关在全国各地编织了一张严密的监控网,重点对这些人的消费进行监控。
正是对较低收入者的“放松”,税务部门才能集中有限的力量来重点监控高收入者。
背景资料
纳税人
权利保护的规定
世界多数国家普遍在法律上规定纳税人应尽义务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其规定虽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内容上具有相通之处,归纳起来主要为纳税人规定了以下权利:
1.获取信息的权利。如加拿大规定,纳税人有权免费获得《所得税法案》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
2.享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利要求在纳税过程中得到税务人员的礼貌对待和高效率的“服务”。
3.只纳应纳税款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有权获得应享有的法定减免和扣除税款,但不允许违法少纳税款。如美国规定,纳税人如认为国税局(IRS)错误核定并已征收其税款,可以暂不支付有关税款,而向税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其欠税额。
4.隐私及保密权利。所有的纳税人都有要求税务机构不得无端干涉个人隐私以及为纳税人保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允许,否则国税局不得将纳税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
5.寻求代理权利。纳税人有权通过书面授权让其他人代理缴纳税款。如韩国、日本、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都在法律上规定,允许纳税人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等有权代理的人士为自己代理涉税事宜。
专家连线
西方国家个税制度更合理化
本报讯 (记者赵海建)个税征收事关民众个人利益,西方国家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林江教授。
中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
广州日报:您认为,与西方相比,中国个税起征点是否有些低?工薪阶层是否成了纳税主体?
林江:其实,就中国目前发展水平来说,2000元的起征点不算太低。中国人均GDP在2007年达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4万元,2000元起征点已经算相当高的了。而西方发达国家人均GDP就要高很多了,纯粹比较起征点没有现实意义。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将起征点抬得过高不现实。
与中国一样,西方国家的纳税主体也是中产阶级。但中国富人的避税条件比西方宽裕得多。在中国,富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工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免税额值得中国借鉴
广州日报:在征收个税时,西方国家会充分考虑个人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这是否显得更人性化?
林江:相对来说,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要人性化与合理化许多。其中,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税额的设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并不会立即成为个人纳税的依据,首先必须在其中扣除用于维护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免税额。
在免税额当中,甚至还包括个人为再就业而继续进修的费用。由于西方国家一般施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免税额的前提就是政府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这一点与中国香港的税收政策类似,香港免税额中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但规定必须是那些一起居住的老人,政府一般不会对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一旦在突击调查中被发现虚假申报,就会受到严厉制裁,污点伴随终生。
中国就只设立一个冷冰冰的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完全由政府设定,显得不够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但每个人的家庭负担并不一样;此外,中国的税制设立在对纳税人不信任的前提上。中国虽然也实行税收申报制度,但与西方的申报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纳税之后的一个行为。
西方纳税人权利得到保护
广州日报:中国多年来一直强调纳税义务,而对纳税人的权利似乎有些忽视,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林江: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西方国家显然走在了前面。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单位代扣的办法,税务机关一般只和单位打交道,和纳税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服务意识因此就差很多。
而且,由于中国税务实行收支分开的原则,纳税人对税收用途缺乏应有的知情权。但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对于那些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进行个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主动提供纳税凭证。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只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纳税凭证。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纳税大户比较重视,而对普通纳税人没有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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