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衙旧规”何以引发热议?
最近有媒体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正部、副部、正司局、副司局、处级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得超过54、42、24、18、9平方米,县委书记、县长办公室不得超过20平方米。
这篇报道迅速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了热议。一些读者和网友担心,在当前特殊经济形势下公布《标准》,固然有助于防止借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但那些已经建成或投入使用,用《标准》衡量属于“超标”建筑的办公用房,又该如何处置呢?另有网友认为,用这样一个文件来“提醒”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约束的力度明显不够,应当出台严格的问责措施,对违规大搞“超标”建设的责任人严厉追惩,才能把《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楼堂馆所建设一直是公众高度关切的敏感话题,发改委公布《标准》自然格外引人注目。不过,由于上述报道对相关背景交代不够清楚,容易让人产生错觉,认为《标准》是发改委出台的一个新规定。其实,这个《标准》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的前身)于1999年12月21日发布的,发改委此次重新公布,不过是“旧文重刊”。《标准》实施已有9年多时间,目前仍在继续实施,因此,今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受《标准》约束,此前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同样也适用这个《标准》,不存在“该如何处置”的问题。
笔者查阅了发改委官方网站,发现在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同时,还公布了其他一些建设标准,如《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发改委对此的解释是:“建设标准在投资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选择了一批现行有效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标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这样,前引报道中关于“国家此时公布该标准,应该是为了……”的分析,未必完全符合发改委的原意,却通过设置议题的手法,把舆论的“敏感点”调动到《标准》上来了。
《标准》作为一个“官衙旧规”,9年多来一直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国标”,而且2007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以及2007年6月中央纪委、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都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规定了问责措施,但实际情况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超标”始终不乏其例。由于一些“超标”、违规行为未能受到像样的追究,《标准》未能得到全面、认真的执行,多年来似乎“藏在深闺人未识”,以至于如今被发改委重新公布,竟被人误认为是一个新规定,并引发舆论“大惊小怪”式的热议,实在令人感慨系之。
顺便说一句,2007年中央纪委等七部委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时,曾表示下一步将修订《党政机关公务用房建设标准》。现在发改委 “旧文重刊”,看来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不知道将来《标准》完成修订再次公布之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能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官衙新规”是否仍然会引发舆论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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