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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