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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单靠社保可不保险 未来仍需自己再加油

  文前提要: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给广大跨省工作的劳动者带来福音。

  随着社会的发展,跨省、跨自治区、跨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的劳动者队伍正逐渐壮大,这类流动就业者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一直为人们所关心。
养老保险费应该交在何处?该由谁负责支付养老金?中途改变工作地域,养老保险怎么办?

  现行政策阻力重重

  其实,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并没有忘记这类人群,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小麻烦。

  根据现行的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如果跨越统筹范围流动,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这样,由于接收地只能接收到个人账户的钱,但却要承担加上企业缴纳的那部分钱计算出来的退休金,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基金支付能力而不愿意接收。

  而且,发达地区的平均工资高,社保缴费额相对贫困地区来得多,如果贫困地区的参保人员转入发达地区,并承认转入者过去的参保年限,按发达地区的标准给其发放社保,发达地区的资金就会有较大压力。为此,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各方的阻力导致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新办法问世有望解决矛盾

  如今,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纱的揭开,原有的矛盾将得以较好解决,跨省工作也不会留下“后遗症”了。

  首先《办法》解释了其适用范围。主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依据。对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制定。而对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即使跨省异地定居,也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其次《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一基本原则较目前仍在执行中的政策有了很大推进,特别是对缴费年限的合并、个人账户额累计计算将使得跨省工作无法续保的局面得以改变。

  对于资金如何转移,《办法》做了相关规定: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全部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对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之所以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为大龄人员设立临时账户

  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办法》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据养老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退休地规定明确

  对于退休地点的厘清,《办法》做了明确规定:首先依据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转移接续关系办理不难

  可能有人会问,要办理这样的接续手续是不是很麻烦,是否需要本人往返两地办理呢?

  其实,大可不必为此担心。参保人员在某地就业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当地的社保机构会开具相关凭证,当其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原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即可,两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完成余下的交接工作。

  未来养老金仍需自己再“加油”

  虽然《办法》的出台解决了跨省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但细细推算,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仍然不会很高,养老单靠这一社会养老保险可不“保险”。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为58.5%左右,即养老金领取水平尽量保持在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的60%。细心的人会发现,这一指标是基于个人基本工资基础上的,而如今大多数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往往只占到正常收入的一半甚至更低。假如你现在的月收入有1万元,而其中基本工资只有3000元,那么现在退休的话以60%的替代率估计,退休金很可能只有1800元。

  因此,单靠基本养老金显然无法维持退休前的生活质量,虽然未来养老金制度可能继续变化,但想使养老生活更安心,还得靠自己多多积累资产,而且越早积累越好。

  我们来举个例子,同样需要达到退休时500万元家庭养老金融资产的目标,假如你只有10年积累时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率为8%,那么通过贴现计算每年需要投入345147元。而如果你比较年轻,有30年积累时间,那么在同等收益率预期下,年投入只需44137元。两者之间相差10倍。由此说明了由于复利的神奇效应,越长的积累时间,产生的收益将会越好。

  此外,对距离退休仅一步之遥的中老年人来说,短期内想要凑足养老金,往往需要选择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以博取高收益,这很可能导致养老金打水漂,反而无法养老。而如果长期积累,就不必为短期波动所困扰,心理承受能力自然胜人一筹。

  Tips:现行城镇养老制度

  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由两个文件规定,其一是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其二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该文件同时规定,“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以上两个文件,当个人离开原工作地方时,只能带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却带不走原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来源:理财周刊作者:张安立)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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