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四审食品安全法,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高层次协调分段监管体制
当得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下称《草案》)的具体修改内容时,山西同煤集团公司的退休干部李进文喜不自胜。
“我主要是提出了关于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建议。”昨天,李进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采访时说。他也在关注当天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该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
按照立法程序,《草案》本应于三审后通过,但“三鹿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各界对该法更高期待,其审议次数也由三次增加为四次。
“经历了三审后的修改,此次接受审议的《草案》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了,有望在此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告诉本报记者。
监管力度再次强化
李进文关注到,《草案》的诸多修改内容体现在了加大监管力度上。“因为大家对什么是假冒的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并不了解,监管上去了,消费者才能放心购买”。由此,李进文曾在建议中提出应严把产品上市关。
在去年10月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五处重要修改,其中多处涉及监管。从监管体制上,其规定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从监管内容上,特别增加要对保健食品和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同时规定要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草案》增加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旨在通过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来配合分段监管的体制。”李援表示,因为现实中的分段监管共涉及五个部门,虽然确定由卫生部负责统筹,但是,“如果监管时碰到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还是需要更高层次的机构来统一调配和管理”。
此前,保健食品的监管一直被列入一般食品监管的范畴。但是,三审中,较多意见认为应单独规定,因为此类食品已经发展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但是现实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就具体流程,《草案》强化了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增加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担责
在该法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由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议加强食品广告的监管。
“通过征求意见,再加上审议过程中针对食品广告监管出特别规定的建议也比较多,经过反复研究,最后增加了《草案》中的两处相关规定。”李援说。
这两项规定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草案》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明确了对违法的食品企业,在接受行政处罚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坚持后者优先的原则。
此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采纳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从企业角度出发,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以减轻食品企业负担。“在现实中,由于各种收费名目繁多,给企业造成了较重的负担。”李援告诉本报记者,行政机关在执行检验、检查、召回等各项制度时,企业要付出成本,“有些是其必须付出的,但是有些则是属于行政监管成本”。
由此,《草案》从几个方面要求监管机关承担相关费用,比如:检验时所用食品的费用和检验费用;给予许可时不应收费等。
(本报实习记者王敏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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