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应尽快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小组
是统一监管,成立“超级金融监管机构”?还是分业监管,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近年来,证券、银行、保险业务交叉程度日益加深,如何处理好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关系,已是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本报记者从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了解到,日前,九三学社已将过去一年的调研成果汇集成一份长达5000字左右的提案,全面阐述了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到底应当选择一个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模式。
“我们建议,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国务院应尽快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进行定期的金融监管协调。为保证协调的效率,建议请一位国家副总理做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的组长。”作为该份提案的执笔人,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中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刘中指出,站在协调抗击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有关部门应该正视目前的金融监管缺陷,尽快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并发挥作用。
刘中认为,为了使这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能够发挥最大效应,切实解决分业监管体系下的一些弊端,协调小组所做的监管协调最好要有一定程度的公示制度,比如说,有可能对各种各样的协调机制制订出明确的制度文件,这些文件应该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
《21世纪》:如何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度,你怎么看?
刘中:金融本身带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一味只是控制风险,往往会造成监管过度。
中国证监会曾提出,“在创新方面,只要与法律法规不冲突,证券公司都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客户需求和自身能力,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去尝试。”
调研中,我们发现,多数人士认为,“可测、可控、可承受”是当前极好的风险与创新的把握原则。
《21世纪》:为做好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你们提议要尽快设立一个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小组。这与去年热议的“金融大部委”有什么区别?
刘中:为了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和政策的协调机制,“金融大部委”一度被认为是解决之道。
但经过深入调研,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实行“金融大部委”后,可能会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这样一来,可能会出现对一个超级部门难以监督。
如果只是设立一个国务院层面的金融协调小组,不仅操作简单,又不会出现一个过于强大的超级部门,最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协调监管步调。
《21世纪》:目前的分业监管框架下,我国是否出现了监管真空的地带?
刘中:目前,我国面向中小投资者的金融产品种类很多,大体上分为储蓄型和投资型两种,储蓄型的风险由储蓄银行承担,投资型的风险则由投资者自担。像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理财、投资连接型保险等都属于投资型金融产品,相互非常类似,同质化程度很高,都不保底,都是风险自担的。但这5种产品分别属于银监、保监、证监系统分业监管。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事实上,是很难对这些产品的实质性风险做出正确判断的。正是金融部门没有统一的金融产品风险评估体系,使得老百姓经常跟风投资,盲目投资。
《21世纪》:对此,你有什么建议吗?
刘中:我认为,国家应建立金融产品标准化的风险评估体系,制止金融机构搞眼花缭乱老百姓看不懂的、以营销为目的的金融工程数字游戏,强调风险评估的可读性和易读性。
《21世纪》:这个风险评估体系由那个部门来制定呢?
刘中:理论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金融产品都有一定的监管,都有自己的风险评估体系。但现在,所有的基金或理财产品推销员都说的是对金融产品的描述,不是风险评估。
对此,管理层应责成相关机构制定金融产品的分类与风险评估的国家标准,把这个标准发布出来交给各个监管系统,由他们按国家标准进行监管。
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已提出金融监管要有国际标准,确保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和国际金融系统的掌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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