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下放部分外资审批权
商务部网站昨天登出《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该通知自2009年3月6日起实施。
根据该通知,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下放或委托其他部门审批。
此次商务部对部分外商投资审批权的下放受到了外资企业的欢迎。中国欧盟商会昨天发表声明,对商务部发布的新规定表示欢迎。该声明称,“中国欧盟商会大力支持中国确保经济持续增长的举措,希望有更多类似的政策发布,为所有的公司企业营建平等竞争的商业环境。”该商会同时表示,希望地方政府在审批程序透明度方面能有实质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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