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铮 北京报道
商务部16日公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
《办法》明确,企业在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等境外投资,应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根据新颁布的《管理办法》,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今年1月份,商务部就《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敲定的《管理办法》在省级报批核准的投资项目方面有较大改变,包括取消“对商品城类境外投资、房地产开发类境外投资”等具体投资情形的提法,而代替以“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
《办法》规定,对于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姚坚表示,新的《办法》有助于简化核准程序、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引导服务等。
2008年,全国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达到了521.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96.7%。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66亿美元,同比增长39.4%,新签合同额1046亿美元,同比增长34.8%。今年1-2月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7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8%。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由传统的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参股和境外上市等多种形式扩展,对外承包工程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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