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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暴力拆迁牵出国有资产流失案

  私刻公章签署协议 伪造批示干扰办案

  衡阳国有资产流失案的背后

“11·8”非法拆迁事件中的受害者呼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11·8”非法拆迁事件中的受害者呼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残酷的回忆仍让蜗居在地下室的71岁老人廖名发惊恐不已。这里曾是他的栖息之地,如今却已断瓦残垣,与周边拔地而起的大厦高楼形成强烈反差。“包青天您在哪里”——插在断墙上的黑色标牌,或许是还原当时情景最好的印证。

  暴力拆迁

  2008年11月8日凌晨,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两栋居民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之中,一伙身份不明的暴徒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出租车运走。

挖土机随后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居民的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更令人发指的是,从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御寒时,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着短袖睡衣和短裤,在寒风中冻了数小时,其中有包括廖名发在内的两名70岁左右的老人、两名妇女和一个只有3岁的小孩。当时,这两栋房屋共有8人居住。房屋被拆后,这8人无家可归,连身上的衣服,都是天亮后找人临时借的。由于担心埋在废墟下的财物丢失,几个居民每天轮流值班。

  这一恶性事件很快被湖南当地的媒体披露曝光。衡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市委书记张文雄、代市长张自银多次过问,安排人员向市公安局和石鼓区委、区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迅速查办。

  此后,非法强行拆迁案犯罪嫌疑人段宜勇、符国庆、邓云通、段军、何国华(0.052,0.00,0.00%)、唐曙光,被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批准逮捕。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阳福生在逃。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是,段宜勇等人联合开发“衡阳市汕林花园项目”时,在未经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与50余户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能与桑园街76栋、84栋的居民达成协议。11月8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带人在现场用锤子和撬棍,强行破门进入桑园街76栋、84栋房内,将正在睡觉的居民从床上拖出实施暴力拆迁。

  然而,这一暴力事件背后的故事远非如此简单。

  “一女二嫁”埋祸根

  事情源于一个城市建设开发项目。

  1995年,为加强衡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和提高城市防洪能力,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双桥南堤路街结合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暨指挥部。相关文件指出,双桥南路工程建设是集堤、路、街为一体,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综合建设工程,为政府的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牵头负责。

  与当前大多数城市扩改建工程的操作模式颇为相似,该项目政府不另行投资,只给予政策优惠,在建设好该工程后,允许开发商在旁边进行地产开发获益。之后,政府研究确定将该工程委托给雁城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雁城公司),由其自筹资金,实行滚动开发。这个总面积约500亩的综合开发项目,一直到2000年才接近尾声。骨头啃完了,到受益的时候了,剩下的地产开发项目——汕林花园开始让很多人惦记。

  国土部门实地勘测,该宗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9269.3平方米,合13.90亩。该地段东临湘江,并与古四大书院之一的“石鼓书院”为邻,是市区繁华之处。当时,这算得上衡阳的大型项目,投资上亿元。衡阳市政府也给予了相当大的扶持力度——近30项优惠减免政策。

  负责开发的雁城公司当时为衡阳市城建局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注册的是集体所有制,实际是国家的资本,后经调整改革,2000年归并到衡阳市建设局。”衡阳市建设局副局长仇益华说。

  事实上,雁城公司只是手上有项目资源,自身的开发实力却很弱。该公司人士称,多数项目是与人合作,有的甚至只参与协调。双桥南路工程的建设,大部分是私人老板垫资出力。更为重要的是,该公司几任领导因身体原因频繁更替,其中引发的混乱,给后来工程的管理留下了很大隐患。

  双桥南路工程的建设中,出力甚多的是陈友明。几年下来,雁城公司欠其工程款达数百万元。

  2003年3月28日,雁城公司与陈友明就该项目的整体开发签订协议。陈友明将此项目设计为三块:一块靠河边,设计两栋高楼,将来用于商业开发;第二块是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称为二号楼,作为日后的安置居民楼;第三块为双桥路,也是安置楼。总面积近6万平方米。

  依据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陈友明在实施“三通一平”后,由于前期投资修路还有部分资金没有回笼,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2004年4月2日,陈友明将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以398万元的价格与段宜勇合作开发。

  事实上,双桥南路(衡南县商业大院段)就是汕林花园项目中的一部分(简称二号楼)。一号楼因地处临江地理优势,汕林花园的开发将是雁城公司用来收回前期投资的最佳途径。

  为保证自身利益,以防投资陷阱,段宜勇提出,需与雁城公司再签订一份合作协议。2004年4月7日和8日,雁城公司在原与陈友明签订的协议书上,简单地更换了一下乙方的名称,便草草签下协议。

  段按建筑实际面积60元每平方米定额上缴雁城公司,作双桥南路建设摊销费。项目由段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事后看来,雁城公司的“一女二嫁”行为,也成了事后经济官司的导火索。

  初尝甜头

  由于领导更迭、管理混乱,加之该项工程关系甚重,雁城公司的情况引起了衡阳市政府的重视。

  2004年年底,衡阳市政府成立了解决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衡阳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党委书记专职负责处理遗留问题。雁城公司所有公章和权力由处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管。

  2004年12月16日,衡阳市政府开会研究雁城公司双桥南堤工程建设有关拆迁安置的遗留问题,并对雁城公司的财物状况进行审计。此时,雁城公司已经债台高筑,仅欠陈友明的工程款就有300多万元。

  此外,雁城公司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审查发现,雁城公司先前与段宜勇、陈友明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因后者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前提条件需满足三个:1。须是有主体资格的,具有开发资质的法人企业;2。要交纳300万元押金;3。要承担雁城公司遗留问题的处理。

  因以上3个条件限制,段宜勇选择自动弃权。而考虑到自己与雁城公司仍有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要求,陈友明与衡阳福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由福康公司授权陈友明与雁城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05年6月3日,雁城公司与福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汕林花园项目协议》。之后,雁城公司在授权给陈友明的委托书中申明:公司原有所有授权汕林花园开发工程项目的手续及合作开发协议一律作废,不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段宜勇前期在工程上所作的贡献,陈友明将衡南县商业大院地段的安置楼交由段进行施工建设。但双方很快分裂。

  原因是,2006年11月安置楼竣工。按理说,该房产应由段交给福康公司,出售再由福康公司交给雁城公司。可当多数被拆迁的居民等待搬进新房时却意外发现,这栋安置楼已被段宜勇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卖出。

  经衡阳市建设局调查,段私刻了一枚雁城公司汕林花园项目部的椭圆形公章,与买主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而雁城公司的行政公章实为圆形。得知这一消息后,雁城公司在《衡阳日报》等媒体上发出公告,称段的售房行为为非法售房,让购房者尽快与雁城公司取得联系。

  感觉受到蒙骗的拆迁户们纷纷来到建设局要求解释。衡阳市建设局领导深感愤怒,但由于牵涉到众多买房者的利益,这一事件的处理由原来声势浩大的准备强拆,变成后来的不了了之。

  2007年7月6日,衡阳市建设局召集段宜勇、陈友明等开会商议处理事宜。在会议纪要中,确认雁城公司及陈友明与段宜勇签订的协议是无事实基础的无效协议,所进行的拆迁是违法违规的,必须承担一切后果。该会议纪要后被中级法院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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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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