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将明确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将于近期出台。事关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也将得到明确。
昨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将在近期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流转办法,同时也透露在未来还将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在去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表示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张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透露,鉴于农村土地流转多种新形式的出现,原定于今年年底出台的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有望提前至近期出台。
《意见》明确表示,为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的出台,各地应该必须做好前期摸底工作。一方面划定门槛,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也需要通过招拍挂,因此各地必须在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基础上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
第三便是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意见》也首次提出了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原则,那便是“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换而言之,收益多少取决于土地的数量,而最终入市则由政府来统一进行。
据悉,国土资源部将加快土地确权登记,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将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将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同时,为了规避宅基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意见》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
商报记者 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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