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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央企金融衍生业务“防止损”应遵循“四严”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新华社记者樊曦)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包括中国远洋东方航空中国国航在内的一些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相继爆出巨额亏损。国务院国资委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指出由于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少数央企已经产生巨额浮亏。


  作为一种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不少中央企业开始利用金融资本市场提供的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开展投资活动,但由于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市场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出现损失在所难免。

  作为国有经济的“排头兵”,中央企业应如何用好金融衍生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切实防范风险和减少亏损,实现稳健经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守“四严”。

  一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须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集团总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二是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中央企业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应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三是严控投资风险。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所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特性制定专项风险管理制度或手册,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止损限额、独立的风险报告路径、应急处理预案等,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关键环节。

  四是严格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订完善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专业化操作;应当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保值业务;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时,应当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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