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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去建经适房”遭质疑:是否算挪用?

  《京华时报》报道: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已达12116.24亿元。闲置公积金越积越多,前不久,住建部负责人表示,将启动闲置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工作。但此举遭到法律界及房地产业内人士的质疑。


  中国社科院公共管理与政府政策所马光远博士撰文指出,住房公积金完全属于“个人”所有,作为信托管理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凭什么利用其建设经济适用房?

  据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也认为,政府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

  “大城市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中,也有我的一份,但是,我的户籍不在这个城市,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也无权分享政策优惠。而且,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我想不出理由同意用自己的钱顶着风险去投资自己无法获利的事情。”在金融行业工作的胡小姐直言。

  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指出:“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是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由社会公众承担,这其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来回答?”

  眼下,一些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出现滞销,人们担心,如果动用公积金建造的经适房也滞销,会对正常公积金贷款人造成影响。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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