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基础设施、债券、股票等多个投资工具的保险资金运用新政悉数出台
本报记者 赵萍 北京报道
几经酝酿,涉及基础设施、债券、股票等多个投资工具的保险资金运用新政一古脑出台。
4月7日晚间,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9〕40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和《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共五个文件。
“在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动荡和金融危机的肆虐后,国内迅速积聚的保险资金正在苦苦寻觅有效投资渠道,监管机构密集出台新政,也是希望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多开几扇。”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如是说。
但他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将政策最终转化为投资收益还尚需时日。
调整债券投资政策
截至2009年2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3.4万亿元。而截至2008年末,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84.4%,较年初上升16个百分点。
此前,作为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也是中国最大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601628.SH)发布了2008年度报告。数据显示,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两大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重已经高达85%以上,而2007年末,这一比例还只有72%。
据中国人寿有关人士透露,中国人寿的管理层考虑到2008年全球的经济形势、金融形势,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急剧变化,主动采取了投资性资产结构性的调整,即大幅提高固定收益资产配置,降低权益投资比重,且2008年的增量资金几乎全部配置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上。中国人寿在固定收益投资的比例几乎到达可以配置的最高限,再进行调整的空间已十分有限。
应该说,保险新政出台前,中国人寿所面对的资产配置难题,是全行业保险资金的一个缩影。
根据42号文的规定,监管机构决定调整债券投资政策,拓宽投资范围,增加投资品种。其中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5%。”
而“投资境内市场发行人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且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而“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也成为一条刚性约束。
42号文特别提到,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债券,必须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应当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事实上,40号文是监管机构针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和《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两个“标准”而下发的相关通知。
根据《标准2》之规定,保险机构须内设部门或者岗位,分析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明确的符号表示。保险机构需要为此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建立防火墙机制,要有专业的队伍,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则,及信用评估信息系统等。
特别对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系统外的资金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信用评估部门设立2年以上;至少有6名专业人员,且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部门主管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或者管理经验;开展信用评估后,买入的企业债券100%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持仓一年以上的企业债券100%进行跟踪评级,评级结果与实际信用情况基本相符。
扩大基础设施投资
在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推动下,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蠢蠢欲动。加之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明确向保险业传递的信号是,保险业要加强资金融通的功能,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
这些都是外部环境,但起到决定性因素的还是保险公司自身资产配置的需求。
“我们其实早就考察甚至储备了一些基础设施投资的项目,例如水电站、污水处理厂等,但迟迟得不到监管部门的批准,遗憾的是其中的一些项目已经过了最佳的投资机会。”前述资产管理公司人士透露。
他续称,希望这次可以全面启动,因为根据41号文的规定,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合格的债权投资计划,需要向保监会“备案”,从字面上理解,至少不再是“审批”制度。
然而,能够成为合格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简称“计划”)也并非易事。
41号文提出,作为发行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同样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和岗位,要有一支具有投资、信贷、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等从业经验的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
此外,专业管理机构还需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二元评级制度(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项目评审制度(外部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制度(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和投资问责制度。
为保障资金安全,41号文还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必须选择偿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但必须符合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41号文还对专业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进行了规范,要求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4%,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3%。
主要是为了防止专业管理机构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采用压低费率标准、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排挤市场对手,实施恶性竞争。
除了发行主体外,监管机构还通过43文对投资主体的相关资格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如希望投资债券计划的保险机构,需要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具有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和专业人员。
此外,文件同样要求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投资资金实行托管,托管人与其股票资产托管机构为同一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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