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8日在港交所网站发布公告称,两创始人荣智健及范鸿龄辞任主席及董事总经理职位,中信集团总经理常振明接任,公司股票明日复牌。
2007年,中信泰富为其在澳大利亚的铁矿石项目与包括渣打银行、花旗银行等在内的13家银行,共签下了24款外汇累计期权合约,但去年澳元大跌60%以上,使得中信泰富陷入巨额亏损。
据中信泰富公布的2008年业绩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中信泰富外汇合同所导致的变现市场公允值税后亏损金额为146.32亿港元,受此拖累,中信泰富去年净亏损126.6亿港元,也做出不派末期股息和花红的决定。
事情在上周五再起波澜。中信泰富发布公告称,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在当天根据一项搜查令,要求中信泰富及其董事就2007年和2008年签订的外汇合约,以及从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发布的公告提供详细资料,以调查中信泰富是否存在“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串谋欺诈”的违规行为。
附:中信泰富声明
董事会的变更及恢复买卖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兹宣布下列董事会的变更,由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荣智健先生之请辞 荣智健先生已辞任本公司董事及主席,由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荣先生在其辞职函内表示,就商业罪案调查科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发出之搜查令,要求本公司及其董事提供资料,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面对这个现实,荣先生相信退位让贤对本公司最为有利。因此,荣先生恳请董事会接纳其请辞。
范鸿龄先生之请辞 范鸿龄先生已辞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由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范先生对荣先生已辞任董事会主席一职深表遗憾。彼在其辞职函内表示,彼对于能与荣先生合作超过二十年深感荣幸,并对荣先生给与其机会参与创立中信泰富集团铭感于心。因此,范先生深信在荣先生请辞的同时,亦是彼辞任董事总经理的适当时间,并应于同日生效。
荣先生及范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无任何与彼等请辞有关的事宜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荣先生与范先生于一九九零年创立中信泰富集团。彼等全力发展本公司并作出重大贡献。彼等为公司早年奠下基石,在多年间,本公司旗下的业务显着扩充,彼等在实践公司的策略性目标上建立成就,及彼等之营商经验及视野为董事会提供真知灼见。在过往二十年,在彼等的领导下,中信泰富已发展为一所具规模的公司。中信泰富现时在中国包括大陆及香港的业务运作拥有丰富的经验。董事会对荣先生及范先生多年来为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及卓越领导深表谢意及给予高度赞扬。
委任常振明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及董事总经理 常振明先生,五十二岁,自二零零六年八月起成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及董事总经理,由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起生效。彼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之副董事长及总经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副董事长及非执行董事,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曾于香港交易所上市,及后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并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五日撤销上市地位)之副董事长。由二零零零年三月至二零零五年六月期间,常先生曾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常先生持有美国纽约保险学院工商管理硕士衔,拥有超过二十年之广泛银行、金融及证券业经验。常先生曾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副董事长、行长及执行董事。
常先生不会收取本公司之薪金。彼将按本公司支付予本公司其他执行董事相同的袍金比率,收取由本公司股东予以厘定每年港币十五万元的董事袍金(按任期比例计算)。除已披露者外,常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并无持有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持有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其股份在香港或海外上市)之董事职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而言,彼持有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如下:
本公司之购股权数目500,000 本公司与常先生并无订立服务合约。常先生将按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
就常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及董事总经理而言,除上述已披露者及本公司分别于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及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发出之公布所披露者外,并无就常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主席及董事总经理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第13.51(2)(v)条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之资料及其他事宜须知会本公司股东。
(责任编辑: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