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央行昨日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原有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对操作细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发债金融机构、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人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风险控制”成为这一新规的首要关键词。
针对主承销商,《规程》要求其“对金融债券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规程》要求其“充分揭示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不得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当事人协商信用级别,或以价定级”。
针对投资人,《规程》则提醒其“要独立判断金融债券投资价值”,并“自行承担金融债券投资风险”。
“国有银行改制后,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因此从环节管理上来说,应当等同于公司债券,风险控制级别也应适当提高。”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银行业研究员许文兵对记者表示。
《规程》还规定,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人民币/外币),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对此,许文兵认为,这对倾向于采取定向发债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形成约束。
“原来,中小型金融机构可在不聘请承销商的情况下,对3个以上的对象进行债券定向发行,这大大减少了融资成本。而此规定首次明确界定定向发行,无疑抬高了这些机构的融资门槛。”他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规的出台,正值各大商业银行为补充资本金,纷纷扎堆发行次级债之时。
但某大型券商债券研究员对记者表示:“总体而言,新《规程》主要都是针对债券发行文件报批备案的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对市场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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