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年”再就业政策马上就要到期了,很多人都在关心这项扶持困难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还能否继续。记者昨从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无锡市正把这些扶持困难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固定下来,同时增加了两类扶持的新对象,其中特别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也纳入到就业困难对象,并可享受到政府的就业帮扶政策。
新政延续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协保、续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此外,新政提出了对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政府将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其缴纳的社保部分将给予全额补贴。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此外,新政对就业困难对象进行了新的认定。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有关规定,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将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但不列入失业人员范畴。国企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处副处长杨朝晖向记者介绍,新政在帮扶的困难对象上,增添了两类人员,即: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算下来,共有11类人员被认定为结业困难对象。
另外,从今年起,无锡市对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证件上注明了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2009年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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