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监管模式需要改进
增加企业和职工投资选择权
放宽管理人的市场准入限制
放宽投资限制扩大投资范围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战略中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发展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也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从现实情况看,我们不能单纯固守于一种监管模式,而应该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与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严格限量为主、审慎性为辅的混合监管模式,对现行监管模式进行改进。
第一,增加企业和企业职工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投资工具和投资组合的选择权。企业和企业职工是企业年金的所有者和受益人,他们对属于自己的资产如何投资理应具有选择权,随着形势的变化,政府应在保证年金投资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减少这种限制,给予企业和企业职工在选择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投资工具等方面更多的自由选择权。这样一方面能保护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调动其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投资管理人之间开展正常的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年金投资效益的提高。
第二,放宽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市场准入的限制。可以放松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限制,只要投资管理人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他方面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就可以成为投资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投资管理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可以对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数额进行限制,如规定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的60%。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受托人的选择范围,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合理竞争,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企业年金的偿付风险。
第三,放松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限制。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做出了明确限制,一方面投资工具相对较少,具有高收益的海外投资以及金融衍生工具都被剔除在外;另一方面投资组合中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过高,这两种投资工具虽然是最安全的,但也是收益最低的,过高的投资比例只会降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水平。为此,应该参考国外年金管理成功的国家经验,放宽投资限制,增加投资选择范围:
取消对低风险产品投资比例的限制。国外企业年金投资一般仅对高风险产品作上限规定,而不会对向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做最低比例要求。因为,如果这样规定,可能导致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是趋于同质化的产品,遏制其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降低基金的投资收益。
适时放宽对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不同金融产品的比例限制。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当年金资产达到GDP的5%时,就可以放松投资限制;当年金资产达到GDP的20%时,就可以允许投资于海外资产。因此,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规模的壮大和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应有计划、有选择地放宽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产品的比例限制,可适当提高股票等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并随着QDII的完善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逐步开放海外资产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投资禁地,在严格限量监管的基础上逐步融入审慎性监管的理念,不断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我国若开放企业年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必须加强监管。一是要以保护年金参与者的利益为首要目标。二是要完善信息披露,保证市场公平。必须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市场被操纵、衍生品价格被扭曲。三是禁止企业年金投资于复杂的、高派生层次的衍生产品。
(作者为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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