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创业板发审委单独设立,是适应了创业板的一种特点的,跟传统行业会有所区别,它的行业性质可能也会是百花齐放,比较独特,有可能会跟传统的产业不同。”就中国证监日前发布的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提出的“设立单独创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这一条,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日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而对于“发审委构成将考虑引进行业的管理专家,证监会人员5人,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人”这一变化,李大霄告诉记者,由于传统行业企业一般人可以理解,但创业板覆盖行业应该是呈现百花齐放状态的“奇葩”,只有引入行业专家才可以更专业地把握。这种以实际发审人员结构和比例变化来促进创新的举措,也给创业企业留下了更多空间。
他还表示,发审委员会人数增多,是因为创业板的工作量会大一些,数目会比较多,而且公司的规模相对来说也会比较小。“我认为可能就是这么一个特点,发审委的人数就增多了。”
此次公布的办法,还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对此,李大霄认为,这应该是跟创业板的特性非常有关联,再一个就是跟公平性的原则有一定的关系。“独立开来,避免了更多的利益的输送,应该说还是跟公平有密切的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布的意见,对上市保荐业务方面也做了相关的修改。如保荐人督导期延长至3年。
对此,李大霄表示,保荐人督导期延长至3年,体现了对保荐人跟踪企业年限的延长,这是对创业类型的企业质量与发展的保障,也是针对创业板特性提出的严格要求。而针对企业业绩等定期报告出具独立分析报告,主要是出于创业板企业的波动性、跳跃性的考虑,创业企业在初创期,报表披露并不能准确和完整地反映现实,保荐人的分析报告将增加透明度,也增加了公众了解公司的更多专业性信息与分析。增加这一补充,券商对每个项目的投入与跟踪紧密程度大大提高,工作量也提高。
李大霄同时表示,时间推长同时也是更加严格了发审保荐人的责任,对他们的要求更加严格了。“因为本身创业板的跟踪难度就很大,再把时间延长,对保荐人的的保荐责任的要求更高了,更加提高、加强了保荐人的责任。”
此外,办法中还指出,“创业板上市第二年,公司的利润下降50%,保荐人不受处分”,对于这一“不追溯”的新规定,李大霄认为,这意味着对保荐人对上市预测业绩不稳定的追溯放宽,符合创业板特点,而且这样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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