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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21日表示,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侧重形式性审核,同时兼顾实质性判断。

  吕红兵表示,创业板发审应与主板有所不同,应更侧重形式性审核,同时兼顾实质性判断,即更多侧重规范性以及独立经营能力、独立盈利能力这些具有较强客观性标准的指标,而对于持续盈利能力这样的具有较多主观判断的因素也应予兼顾。


  他说,随着配套文件的次第出台,创业板渐行渐近,监管部门此次对于创业板的推进过程体现出很强的节奏感。两个规定的修改,体现出监管的针对性特点。

  吕红兵认为,修改既针对创业板本身的特点,也针对保荐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相比而言规模较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确有必要。可见,这一修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尽管效果良好,但实践中也有不足之处,比如有重规范、轻发展,重规则、轻实施,重盈利、轻营利,重融资、轻发展的问题。而这次保荐办法修改中特别提到“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显然对症下药,针对性强。

  “对于创业板公司而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可能更为常态,且有时这种变更不取决于保荐人,追究保荐人的责任值得商榷。”他建议,对创业板的“针对性”还应再强一些。除了规定业绩波动条款不适用于创业板外,对于保荐办法中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似乎也应针对创业板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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