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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委:并未涉足股票交易

  图/CFP

  昨天,闽福发A东方银星两家公司的一季报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政府机关的身影出现在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闽福发A、东方银星一季报显示,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有闽福发A和东方银星股票数量分别约161万股和93万股。

  ■事件

  纪委身影现身上市公司

  “四川省纪委和监察厅拿谁的钱炒股?”昨天,两家公司的一季报一经披露,政府部门出现在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的行为就引起了市场和股民的关注。

  根据闽福发A昨天公布的一季报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有该股161.0197万股普通股,占该股总股本的0.66%,位列公司第二大流通股股东。

  在同一天发布一季报的东方银星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当中,“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名字也赫然在列。季报显示,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共持有东方银星93.18万股,占其流通股股本的1.02%,为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无独有偶,就在4月18日,中原环保公布的今年第一季度报告当中,其前10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也出现了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名字,共持有该公司303276股普通股,成为公司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上市公司回应

  相关人士表示非常突然

  机关服务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对于“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在今年一季度频频现身多家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之列,以及纪委开办第三产业的行为,几家上市公司在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很突然。

  对于自家流通股股东之列出现了政府机关的身影,三家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士昨天表示很意外。闽福发A董事会办公室林杰表示,公司完全按照正常程序对业绩进行披露,关于公司第二大流通股股东是否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成为该公司股东,以及该行为是否违规,公司不方便也无法判断,而且公司一季报的股东名单由证券交易所提供。

  东方银星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也向记者表示,按照公司的理解,这种行为应该是被允许的,否则监管部门也不可能任其出现这种行为。即便是其行为不合规,也不影响公司的基本面。

  中原环保证券事务代表马学锋表示,对于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在二级市场介入,上市公司方面是没有办法控制的。但由于不是四川省纪委的直接介入,而是旗下的公司介入,因此,应该不算违规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三家公司发布的2008年年报当中并没有出现该服务中心的身影,因此,可以推断,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是在今年一季度进入的。

  截至昨天收盘,闽福发A收于6.91元,中原环保收于8.07元,东方银星收于5.25元。值得注意的是,三家上市公司的股价都曾在最近创下阶段新高。其中,中原环保于4月20日达到今年股价最高峰9.19元/股,闽福发A于4月17日创下7.56元/股的阶段新高,而东方银星于3月31日攀至今年最高价,为6.12元/股。由此不难判断,“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在股市中已经获得可观收益。

  ■四川省纪委回应

  属依法扣押资产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障机关办公和为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及技术服务的公司。这样一家有政府机关背景的机构到底能否参与股票投资?该行为是否合规?其投资渠道是怎样的?

  昨天,记者多次拨打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三部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

  昨晚,四川新闻网挂出一则未署名的消息称:“有网络和个别媒体报道称,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有中原环保、闽福发A、东方银星三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并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为了解事件真相,记者走访了四川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证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了解答。”

  上述消息称,“据了解,这批股票系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鉴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月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目前,上述股票正在省财政厅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上缴国库的有关手续。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全过程中,没有涉足股票的市场交易,今后也不会涉足。”

  ■专家观点

  股份来源决定是否合规

  对于此事,市场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天相投资董事长林义相昨天对记者表示,首先要确定该服务中心是通过哪种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如果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显然是不妥的。因为“政府机关不能经商、不能参与资本市场的炒作”是有明文规定的。但如果作为债权人,上市公司股份被动划转到其名下应该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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