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境内机构“出海”首提人民币
资金来源审查改登记。此外,该规定为今后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留下“伏笔”
张喆
今后,境内机构到境外直接投资无需经过资金来源审查,只需事后登记即可——这将给企业“走出去”带来方便。
与以前的相关办法相比,意见稿最大变化之一是取消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代之以事后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即可。这将大大节约企业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意见稿首次提及,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局某地方分局人士告诉CBN,该规定为今后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留下“伏笔”。
根据意见稿,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的扩大得到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过去几年,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范围已有扩大。2005年,外汇局放宽企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从自有外汇资金扩大到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购汇,扩大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不再强制要求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境内,可留在境外增资或再投资。2006年7月1日起,境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完全取消。
一位外汇局人士告诉CBN,人民币用于贸易项下计价结算试点即将推出,人民币用作投资计价是大势所趋,人民币计价结算具体规定将由央行颁布。意见稿中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对此已预留“口子”。
意见稿还延续此前的规定,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可按《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
此次修改酝酿多时。意见稿出台前,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进行系统外汇管理,最早可上溯至1989年出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过去20年,随着外汇管理体制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外汇局陆续出台很多补充性规定,很多鼓励措施已实施或部分实施。正式办法出台后,将固定化一系列补充规定,境内机构“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将形成较完整体系。
个人境外直投尚待时日
意见稿规定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不包括境内个人。
一位外汇局地方分局人士认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控性更难、资金来源更杂、证明可能更难、个人流动性更大。“在企业相关办法执行后总结回顾,再研究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办法更稳妥。”
外汇局人士此前表示,有关部门需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共同研究可行的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制度,使资金有序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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