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两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规定了申请再审所需材料及受理条件,审查部分规范细化了审查工作程序,具有“加强权利保障、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审查程序”三大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介绍说,制定《意见》的重要目的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
刘学文说,只有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意见》在规范审判组织、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结果、再审法院的确定、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5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比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要求,一律组成合议庭审查;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驳回裁定的法律文书要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确保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
另外,《意见》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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